6岁的小明用石头把人打伤,谁来承担责任?
小明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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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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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父母承担责任。
本问题中,所谓的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行政责任”两部份来分析。
关于刑事、行政责任:
我国有关法律(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等等)均明文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受伤后,其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行政责任。
因此,小明无需承担刑事、行政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
本问题中,6岁的小明用石头把人打伤,由于小明存在侵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侵害的结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故理应对被害人受伤所受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其次,《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小明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明对他人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因此,尽管小明作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行政责任,但其监护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谁是小明的监护人是澄清本问题赔偿责任的关键!!!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再其次,《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同时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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