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组成部分
条约不论双边或多边,一般都包括约名、约首(序言)、约文、约尾(包括签字)等
几个部分。现将这些部分分别介绍如下:
一、约名
约名包括缔约各方的名称、条约所涉事项和条约的名称。缔约各方的名称要用全称,
切忌简称。
(一)双边条约
1、以国家名义缔结的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2、以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
3、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有时还出现以政府部门首长的名义签订的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和德意
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青年、家庭、卫生部长关于卫生合作协定”。目前,我国以部门首长名
义签订的条约不多。
(二)多边条约
多边条约由于签字国很多,在约名上往往不列举缔约各方的国名,只说明条约所涉事
项、名称,有时还加上制订地点。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民航公约”、“维
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保护臭氧层蒙特利尔议订书”等。
二、约首
约首是条约的序言。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约首基本相同,包括缔约各方的名称(多
边条约的约首不列举缔约各方的名称,只总提缔约各国。而双边条约需列举缔约各方的全
名)、条约的目的,有的还列举缔约各方全权代表的姓名、职务。但目前除了重要条约外,
一般不在约首中列举全权代表的姓名。
(一)双边条约的约首
在我国,双边条约的约首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格式:
1、以国家的名义缔结的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的约首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
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
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确
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
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以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作出贡献,为了
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交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2、以政府的名义缔结的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的约首
格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 缔约双方' ),为发展两国
间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
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3、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条约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科学技
术合作协定”的约首格式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土耳其共和国科学技术研究理事会(以下简
称` 双方' ),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科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二)多边条约中约首的格式
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约首是:
“本公约缔约各国,
本着……
注意到……
认识到……
认识到……
考虑到……
希望……
相信……
经协议如下:”
一般来说,约首的长短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各方商议决定,而无专门规定。
三、约文
在约首之后就是约文。约文是条约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条约的实质内容和有关程序
问题的规定。有关实质内容的条文是缔约各方所达成的具体协议。不同的条约,就有不同
内容的条文,因此,并没有固定的写法,但通常都是分条列出。但如内容较长,也可以用
章(或编)、节、条、款、项、目来划分。条以下的表示序数的数字一般按“一(一)
1(1)”的顺序表示。
有关程序问题的条文一般都排列在实质条款的后面,其中包括批准、生效日期、有效
期限、条约终止或延长的条款,有时还包括有关解释和修改的条款,如中日友好条约的规
定是: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
年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
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四、约尾
约尾列在约文的后面,主要内容是写明签订条约的日期和地点,条约正本的份数,条
约使用的文字和作准的文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的约尾基本相同,只是多边条约载明了
条约的保存者。
如中摩(尔多瓦)领事条约的约尾是: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马尼亚文
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约尾是:“本公约的正本应根据第305条交存于联合国
秘书长,其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同等作准。为此,下列全权代
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签字日期一般采用公历。如对方国家提出同时用本国的纪年法,可以同意。但必须与
公历完全一致。如阿拉伯国家,他们有时用他们的纪年法纪载。
关于条约正本使用的文字,双边条约一般采用双方国家的文字,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有时由于缔约双方互不熟悉对方的文字,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用国际上较通用的第三种
文字进行谈判,并将第三种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
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
目前在缔约实践中,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条约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经双
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有时也只使用一种文字(英文)作为正本的唯
一文字,如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此种做法事先需经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同意。
多边条约由缔约各方协议采用一种或几种文字作为条约正本用的文字。
条约的最后部分是签字,一般在条约上印出国家全权代表、政府全权代表、政府部门
代表等三种名称。签字代表的排列顺序是:凡是中方保存的中、外文本,中方排在左边,
对方排在右边。有时也使用中文本中方在左边,对方文字作成的文本对方排在左边的作法。
除上述各部分外,有些条约还附有若干附件,用于规定条约中有关细节问题。这些附
件也是条约的组成部分。为使附件名称与条约名称相适应,附件的名称规格应比条约要低
一些,使得条约及附件名称规范化。如条约的名称是条约,其附件应为协定或议定书,如
条约的名称是协定,附件应为议定书或协议。
换文的格式和一般的条约不同,没有约名,也没有约首和约尾。换文的格式目前有两
种:一种是由缔约一方用照会或信函向另一方提出建议或申述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另一方
用照会复照或复函照录对方来照或来函的内容,并表示确认同意,声明来照或来函与本复
照或复函构成两国政府或部门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复照或复函之日起生效。目前,国际
上为解决某一专门性事务普遍采取这种换文形式。
另一种是双方就内容达成协议后,各自在自己给对方的照会或信函中确认双方已达成
的协议,因而双方照会或信函除了具名不同之外,其他措辞完全相同。这种形式比较简便,
目前我国有时也运用这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