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有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可以这么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的范围是相当广的,只要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并且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可以进行调解。当然,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不能够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答: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种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即哪些纠纷由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解决。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范围,可以确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职责界限,即确定人民调解组织与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使不同的问题在各自的范围内具有一种合理解决的具体途径,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当然,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否请求或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必须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但是,当纠纷当事人请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时候,人民调解组织则应当履行调解的职责。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关系主体日趋多元化,导致民间纠纷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复杂,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这些纠纷如得不到及时化解,对社会稳定所产生的影响较之以往传统意义上的民间纠纷更为严重,因此,《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对民间纠纷的主体和范围作出了进一步明确的界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这样规定,进一步丰富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内涵,也拓展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