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有何职权及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有何职权及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有权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一份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的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须真实地反映本机构在中国的工作情况。设立在中国北京以外的派出机构和设在经济特区的常驻代表机构,其报告应按上述要求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如要撤销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或派出机构,须在撤销之日三十天前,以书面通告中国人民银行,并于债务、税务和其它有关事宜清理完毕后,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一切未了事宜,均须由其总管理机构继续承担责任。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人员,凡违反《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有权进行检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