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有何职权及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有权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应于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分行有权对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侨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一份用中文或英文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三)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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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定期或者随时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有权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和书面报告,有权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条例》第十七条或者第十八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对境外机构、外 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 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
外资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