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合伙企业是合伙的一种形式?
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从事的共同投资与共同经营活动,合伙可以采用多种不同方式。依据投资经营的目的性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常见的合伙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式合伙;二是企业性合伙。
合同式合伙是一种不形成实体的合伙。组成这种合伙一般是为了实现单一性目的。这种合伙由于目的单一,合伙期限一般也不太长,达到目的即告散伙。
例如证券市场上的合伙承销证券,某几个证券公司各自的财力有限,难以承担较大风险,为承销某一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发行,便合伙组成证券承销机构,分担承销任务,分享承销利润,承销完毕即行散伙。又如合伙勘探自然资源,最为典型的就是合作勘探石油。由于石油勘探是一个投入较多,获利与风险都很大的经营活动,多数投资者不愿冒太大的风险而单独投资。为追求高额利润并分散风险,他们往往联合多个投资者组成临时勘探组织,合伙投资勘探某一地区的石油资源,勘探出油的,将其勘探资料转让于有关机构或某一合伙人开发,大家按照协议分享勘探成果;勘探无油的,各自负担其损失。勘探结束无论有无结果,合伙即行解散。还有某些季节性合伙组织,如夏季西瓜旺销,几个个体劳动者组织合伙经营西瓜摊,季节一过瓜摊即散,合伙人各奔东西等等。
企业性合伙或称合伙企业,是指为稳定合伙关系,形成一定组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实行长期经营的合伙。在合伙经营中,有些经营活动具有长期、连续等特性,这种经营除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外,还需要他们长期合作,共同经营,为此需要有稳定的经营方向、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经营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从而形成一种独立的经营实体。这类合伙既具有合伙的基本要素,也兼有企业的本质特征,故被称为企业性合伙。除某种单一的或松散式的合伙外,长期固定式合伙经营大多采用合伙企业的方式。
由此可见,合伙企业只是形成实体的一种合伙经营组织,它只是合伙的一种形式,而不能涵盖合伙经营的全部,因而合伙企业法调整的也只能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全部的合伙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