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人从事的共同投资与共同经营活动,合伙可以采用多种不同方式。依据投资经营的目的性和持续时间的长短,常见的合伙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式合伙;二是企业性合伙。 合同式合伙是一种不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改革的日益深化,大力发展合伙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既定方针。那么,目前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发展合伙企业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
在合伙企业法立法过程中,对于应将营利组织纳入本法调整范围的意见,各方面的认 识是一致的,其共同点在于,既然是作为企业法就应调整所有的具有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 但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当企业债务发生后,合伙企业应先以合伙共有的财产承担债务。与此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为合伙形式的,合伙人对拖欠的员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先行支付拖欠工资的合伙人可以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