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状告员工跳槽同类公司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状告15名前员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案,昨日在福田区法院开庭,腾讯请求法院裁决前员工立即从现在工作单位离职,并返还相关股票期权收益。该竞业禁止协议是否有效成为庭审焦点。
腾讯认为离职员工未尽竞业禁止义务
腾讯公司诉称,15名员工入职该公司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员工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腾讯公司)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包括即时通信软件产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务、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网络电子游戏、网络娱乐、互联网信息资讯、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信产品、其他软件产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但是,15名被告员工从腾讯公司离职后,未履行其所应尽的竞业禁止义务,任职于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某公司,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条款约定,并且对腾讯公司的日常营运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腾讯公司请求法院裁决被告员工立即从现在的工作单位离职,其中8名员工返还腾讯公司给予的股票期权收益,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记者在法庭获悉,已有两名员工和腾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因此被告员工的人数已减至13人。庭审显示,被腾讯公司所指的挖墙脚对象是上海“我要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创办了社交网站51.com。
被告方称竞业禁止协议不成立
昨日,13名被告员工没有到庭,而是统一委托上海的两名律师出庭应诉。律师辩称,13名员工离职后,腾讯未再支付任何竞业禁止补偿,因此该协议并不成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否则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腾讯向其中部分员工支付每个月工资中的200元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显然过低,该协议应当自动中止。
对于腾讯还要求其中8名员工返还相关股票期权收益,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他们目前拿到的证据显示,当时的期权授予计划中并没有关于员工购买期权要受到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条款。何况公司给予员工期权,是对其以前工作的奖励,而不能作为竞业禁止补偿费。根据法律规定,竞业禁止补偿费应该是货币,而不是收益不确定、没有保障的期权,因此被告员工可不返还期权收益。
腾讯公司则称,根据广东省高级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竞业禁止补偿并没有包含在工资里,而是该公司给予员工的一项单独的费用,如期支付给了员工。即使这些员工离职后,腾讯公司也向他们表示过愿意支付其竞业禁止补偿费,但对方拒绝接受。该公司和其中8名被告员工签订了期权认购协议,约定条件是员工必须遵守竞业禁止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这也是该公司对这8名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现在8名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就应该返还当时所得的期权收益。该公司还申请法院向香港的证券公司调取当时的期权交易记录。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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