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2009

作者: 本社 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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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9-7-1字数:版次: 1页数: 7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151121763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二○○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和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城市轨道交通篇)调整为
本规范是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标准,条款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为主线,统筹考虑了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规范并未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提出全面、具体的要求。本规范共分8章,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运营、车辆、限界、土建工程和机电设备。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铁与轻轨研究中心(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运营
4.1行车管理
4.2客运服务
4.3维修
4.4车辆基地
5车辆
5.1一般要求
5.2车体
5.3牵引和制动
5.4车载设备和设施
6限界
7土建工程
7.1线路工程
7.2轨道与路基工程
7.3建筑
7.4结构工程
8机电设备
8.1供电系统
8.2通信系统
8.3信号系统
8.4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
8.5给水、排水与消防系统
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7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8.8自动售检票系统
8.9自动扶梯、电梯
8.10站台屏蔽门
附:条文说明
书摘插图
3基本规定
3.0.1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3.0.2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关系、发展模式和不同规划期的发展目标,提出网络规划布局以及线路和设施等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
3.0.3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以乘客需求为目标,应做到资源共享和方便乘客使用。
3.0.4城市轨道交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确保正常使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的要求。
3.0.5城市轨道交通应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3.0.6城市轨道交通应具有消防安全性能,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
3.0.7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有效的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
3.0.8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
3.0.9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和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
3.0.10车辆、车站及相应设施,应符合乘轮椅者、拄盲杖者及使用助行器者的通行与使用要求。
3.0.11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
3.0.12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确保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必要时应进行拆迁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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