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谈道德与商议民主——哈贝马斯政治伦理思想研究

分类: 图书,哲学/宗教,哲学,哲学理论,
作者: 王晓升主编
出 版 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7-1字数:版次: 1页数: 361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0970813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在后传统社会,用什么样的道德和法律把人们非暴力地整合起来?这样的道德和法律有什么共同的理性根据?哈贝马斯以商谈理论为基础,为建立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为确立现代道德提供了新的理论蓝图。他的思想对于我们重新思考普遍道德的问题,重新思考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建设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作者简介
王晓升,1962年7月生于江苏省射阳县,1991年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获得博士学位,现为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曾经先后在英国和德国做访问学者,曾出版《语言与认识》、《现代化:发展和价值》、《走出语言的迷宫——后期维特根斯坦哲学概述》、《后期维特根斯坦心理哲学研究》(与郭世平合著)、《价值的冲突》、《哈贝马斯的现代性社会理论》等著作,发表论文百余篇。目前的主要兴趣是社会历史观的研究以及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
目录
序言
第一章交往理论中的道德和民主
一实践理性规划的破产
二用交往理性改造实践理性
三 交往理性对于实践理性的优势地位
四 道德和法律的规范基础的危机
五商谈原则: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的共同基础
六商谈原则和生活世界
第二章道德和法律、政治的分离
一 自然法传统:法律的合法性根源于道德
二道德和法律分离的历史分析
三道德和法律的差别
四道德和法律的互补关系
五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区分
六政治正义和道德正义的关系
七 正义制度中的道德人和道德理论
第三章道德命题的认知主义解释
一道德认知主义的新思路
二道德命题的“真理性”新解
三道德命题和它的语用学维度
四道德的直觉与道德的反思
五罗尔斯的反思平衡和程序正义的困境
六对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的批评
七罗尔斯的回答
第四章普遍原则、商谈原则与道德规范语用学论证
一作为过渡原则的普遍原则
二道德命题有效性的语用学论证
三对于独白式论证的批评
四规范性商谈中的三种有效性要求
五普遍原则及其遇到的困难
六道德规范的证明与道德规范的运用
第五章道德普遍性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一建构主义论证方式的困难
二阿佩尔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三对普遍原则的超验语用学论证
四先验语用学的最终性质的批判
五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及其语用学前提
六道德和伦理:对理性多元化事实的回应
七哈贝马斯思想中的逻辑困难
八对道德乌托邦的回应
第六章商谈论权利概念
第七章商谈论法律思想
第八章商谈论民主观分析
第九章商谈理论与生活世界
书摘插图
第一章交往理论中的道德和民主
传统社会强调暴力在人和人的社会联合中的作用,为这种暴力统治提供正当性证明的是某种非理性的信仰。或者说,在传统社会中,人和人之间的结合是建立在对某种神圣东西的非理性信仰的基础上的。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不能再依靠这种神圣的信仰了,而是依靠每个人自己的理性能力。德国古典哲学把这种理性能力称为“实践理性”。人在生活中为自己立法。如果他自己的立法具有普遍性,那么他就可以和其他人结合在一起了。同样,每个人根据自己利益的考虑而和其他人相互合作,并从相互合作中得到好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这种实践理性规划却破产了。
一实践理性规划的破产
自从人类产生以来,如何约束意志自由的个体的行为,如何来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一直是困扰着人类智慧的重大问题。在古典的欧洲传统中,实践理性就是要为个人的行动提供指导。①它所关注的是,意志自由的主体如何从内在和外在的方面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的问题。实践理性是个人的一种主观能力,是人用来为自己制定行动规则并按照规则来行动的能力。这种实践理性的观念在康德那里得到了典型的表达。
在康德那里,理论理性使人能够为自然立法,而实践理性使人能够为自己的行动立法。因此,在实践行动中,那种能够给出普遍行动规则的人就是理性的人。按照康德的理解,人是自由的。实践理性就是意志自由的个人自愿选择自己行动的能力。如果说理论理性所解决的是人之外对象的普遍规则的问题的话,那么实践理性则解决自由行动的意志主体的自我行动的普遍规则的问题。按照康德的理解,“可以把纯粹理性看成是一种制定法规的能力”。①理论理性是人为自然制定规则的能力,而实践理性是人为自由行动的个人制定行动规则的能力。康德把人为自己的行动所制定的法则称为自由法则。这个自由法则有两个方面:“就这些自由法则仅仅涉及外在的行为和这些行为的合法性而论,它们被称为法律的法则。可是如果它们作为法则,还要求它们本身成为决定我们行为的原则,那么,它们又称为伦理的法则。如果一种行为与法律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合法性;如果一种行为与伦理的法则一致就是它的道德性。”②显然,康德所提出的实践理性实际上就是人自我立法,从而约束自我行动的能力。如果这种立法是通过外在的强制来制约自己的外在行动,那么这就是法律上的立法,如果这种立法是通过内在的普遍的道德规则来制约自己的行动,那么这就是道德立法。在哈贝马斯看来,各种形式的契约论都属于这种思想流派。这是一种理性法传统的规范主义。③
显然,康德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提出和思考这个问题的。自从启蒙运动以来,人在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从传统社会中解放出来。从外在方面来看,资产阶级革命把人从传统的等级制度下解放出来,个人在经济领域中的私人自主被确立起来,成为自由追逐自我利益的独立主体。从内在方面来看,被人们广泛遵从的宗教信仰受到了质疑和否定,传统的道德权威失去了至高无上的尊严,人摆脱了约束自己的精神锁链。但是,当人摆脱了约束自己肉体的和精神的锁链之后,自主的个人如何自我约束就成为实践领域最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康德所思考的恰恰就是意志自由的主体在他们的自由行动中用怎样的规则来约束自己。如果这个规则是普遍的规则,那么这个规则从何而来?继承了康德传统的哈贝马斯沿着康德所提出的这个思路来继续思考人类如何从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进行自我立法的问题。他所提出的商谈道德和商议民主实际上就是要说明人们在商谈过程中自我立法的程序,以及这种自我立法的正当性。
在哈贝马斯看来,实践理性是现代资本主义的特产。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都是沿着实践理性的思路来构思社会联合的。但是,这个思路出现了问题。
第一,它使实践理性脱离了“它扎根于其中的文化的生活形式和政治的生活秩序”①。契约论传统的许多思想家都没有摆脱这个弊端。霍布斯和卢梭的自然状态、罗尔斯的“原初状态”等都是脱离一定的文化形式和政治生活秩序的构想。这些构想的共同特点是,把人理解为市民社会中自由竞争的个人。这些孤立的个人为了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制定契约。从方法论上来说,这种摆脱特殊文化背景和政治生活秩序来制定契约的构想试图获得某种价值中立的特性。这就是说,一种摆脱了特殊的道德观念、文化观念和政治意识形态而制定的契约才是普适的。契约论传统的这种方法论上的企图受到了麦金太尔等人的怀疑和否定。因此,如何看待传统的文化生活形式和政治生活秩序就成为实践理性研究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第二,“实践理性和社会实践之间存在着一种过于直接的联系”。在这里,“实践理性为行动中的个体提供方向”。①在古典的传统中,实践理性给人们提供了直接的思想指导,或者说,它成为行为规范的源泉。而实践理性提出了某种判断,人们按照这种判断来行动。按照实践理性的观念,人们行动的动机就是由实践理性提供的。它忽视了话语的力量,缺乏话语中介。
实践理性的这两个主要缺陷导致后来的许多思想家放弃实践理性的传统。
第一,马克思以来的系统理论否定了实践理性的社会整合功能。启蒙思想家虽然脱离社会文化传统来思考共同制定社会契约的可能性,但是,他们还是把私人领域中的个人理解为国家的公民。或者说,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以国家公民的身份参与社会契约的制定过程。但是,自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以来,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和由个人组成的社会发生了分裂。马克思敏锐地发现了这个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发生了分裂。国家成为与个人对立且不受生活领域中私人控制的领域。马
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这种现象称为异化。这种异化现象的特点表现为国家以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出现,它表面上代表着共同利益,而实际上是同个人利益相脱离并与个人利益相对立的。对于个人来说, “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②。马克思所提出的解决这种对立的方法是,扬弃国家。对于他来说,只有消灭了与个人利益对立的国家,人才能获得真正的个性自由。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写道:“劳动阶级在发展进程中将创造一个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联合体来代替旧的市民社会;从此再不会有原来意义的政权了。”马克思所提出的用来代替这种国家的新的组织形式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我们可以设想,马克思所提出的这个没有国家的社会实际上是一个民主的自我管理的社会,社会被理解为一个系统。自由主义实际上也是把私人生活领域和国家政治权力领域对立起来。在某种意义上,他们强调私人权利的首要地位,从而保证个人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抗拒。在哈贝马斯看来,马克思虽然也把社会理解为一个自我管理的系统,但是马克思的思想中仍然保留了实践理性的思想遗产。这不仅表现在马克思承认人的自主性和人的自我立法,而且还表现在马克思把实践理性的思想纳入他的历史观中。哈贝马斯说,在马克思的民主地自我管理的社会概念中,“实践理性仍然留下了它的历史哲学痕迹。”①但是,后来的系统理论把实践理性中的规范性内容也剔除干净。对于像卢曼这样的思想家来说,国家不过是社会诸系统中的一个系统,一个自组织的系统。个人通过社会契约而结合在一起的规范性要素在这里荡然无存。实践理性的概念在社会理论分析中的地位被动摇和否定了。对于这样的社会理论来说,社会不需要借助于实践理性而把人们结合在一起。
第二,如果说系统理论否定了实践理性的作用的话,那么德国的哲学人类学以及新康德主义也没有为恢复实践理性提出多少有价值的东西。舍勒的哲学人类学把人类的知识区分为三类:统治一事功型知识,本质一教养型知识和获救型知识。统治一事功型知识用来控制自然和社会活动的技术知识。本质一教养型知识是为经验知识提供预设,探究本质问题的知识。获救型知识是绝对个体性知识,其中心是人的个性的生成。获救型知识涉及个人的悲苦、希望、福乐、安慰等问题。那么有个性的个体如何获救呢?舍勒坚决否定基督教社会主义能够使人获救,而要用先知式的社会主义使人获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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