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

分类: 图书,法律,诉讼法,证据,
品牌: 林钰雄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333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86596/9787503686597
·条形码:9787503686597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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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以严格证明为核心,收录了作者几年来关于刑事证据法基础理论与裁判评释的研究内容。在内容上,包括证据法司法主题:一是证据资格,以严格证明法则及直接审理原则为主轴,重构证据能力的概念。二是证据评价,探讨以自由心证原则为架构的证明力评价及其限制问题。三是检察官的举证责任,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方向的检讨,四是以台湾本土实施的检察官到庭与法庭诘问活动为对象,分析不同模式的法庭诘问。
作者简介林钰雄,1964年出生。台湾大学法律系、法研所毕业,司法官、律师考试及格,1993年9月赴德深造,追随罗克辛(Calus Roxin)教授攻读刑事法,获颁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代表作品有《检察官论》、《刑事诉讼法》(上下册)、《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等。
编辑推荐《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收录了作者几年来写作的证据法论文。书中的第一部分(证据之资格)的两篇论文,处理的是证据法的ABC:严格证明法则、直接审理原则及证人审判外之陈述;第二部分(证据之评价)的两篇文章,处理的是通过资格考验的证据如何评价,以及如何裁判的问题;第三部分处理的检察官“举证责任”问题,有着特殊的本土性时空脉络;第四部分的两篇文章,作者把焦点转移到对台湾地区刑事司法具有典范意义的法庭诘问议题。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目录
第一部分 证据之资格
严格证明法则与直接审理原则/3
壹、前言/5
贰、基础理论之说明/7
叁、实务见解之评释/23
肆、结语/36
直接审理原则与证人审判外之陈述/38
壹、前言/39
贰、基础理论之说明/41
叁、实务见解之评释/59
肆、结语/76
第二部分 证据之评价
自由心证:真的很“自由”吗/81
壹、前言/82
贰、证据评价之立法模式/84
叁、自由心证之前提:证据能力/89
肆、自由心证之限制/94
伍、结语——不太“自由”的自由心证/121
论罪疑唯轻原则/124
壹、前言/125
贰、概念之内涵/126
叁、适用之范围/130
肆、适用结果及违反效果/146
伍、罪疑唯轻与选择确定/149
陆、结语/151
第三部分 举证之责任
检察官之“举证责任”/155
壹、前言/157
贰、犯罪嫌疑之证明程度/159
叁、犯罪嫌疑之“举证责任”/164
肆、检察官之证明义务/168
伍、检察官之证明负担/179
陆、刑事诉讼之改革刍议/1 84
柒、结语/193
第四部分 法庭之诘问
轮替诘问之法庭活动/199
壹、缘起:诘问就是交互诘问?/201
贰、“台湾法”与德国法之诘问与交互诘问/203
叁、德国法之轮替诘问/214
肆、“台湾法”上诘问之走向/240
伍、结语:目的何在?/271
法庭诘问的现况、困境与展望/274
壹、前言/275
贰、诘问现况之分析/276
叁、困境与展望/297
肆、找出真“象”——结语/316
参考文献/31 8
本书索引/328
跋/332
……[看更多目录]
序言这本合集收录了我几年来写作的证据法论文。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的灵魂,无论是对实务家或研究者而言,几乎无人能够不熟悉证据法而游刃于刑事诉讼程序。这本书的几篇论文,算是我初探台湾“刑事证据法”的历程。
本书第一部分(证据之资格)的两篇论文,处理的是证据法的ABC:严格证明法则、直接审理原则及证人审判外之陈述。虽然,相较于当代刑事诉讼的偏好来讲,这些主题既不够新颖也不够炫目,但却是台湾“最高法院”摸索一甲子以来不得其门而入的殿堂。以上论文尝试用理论地图,按图索骥,期待能够找出开启殿堂的钥匙。
文摘至于第二审,立法政策上虽有可能实行法律审、事实续审或事实覆审制,但若实行事实覆审制,理论上审判程序与第一审并无不同,应该适用直接、言词及公开审理原则,因此,原则上不能使用包括前审审判笔录或卷宗在内的证据替代品。就立法层面而言,第二审固采事实覆审制,因此准用第一审之审判程序(“本法”第364条),是故,第二审欲以证人之陈述为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时,本来应该依照严格证明及直接、言词及公开审理原则,亲自传讯证人出庭,不能朗读记载证人陈述的第一审审判笔录,“最高法院”上述裁判的立论显然与此不符。事实上,台湾审判实务的走向是事实“续”审制,再加上第二审判决书得引用第一审判决书之便宜规定(“本法”第373条),因此,实质的直接性原则在第二审难以真正贯彻①。平心而论,事实覆审制虽有求取慎重的优点,但也是陈义颇高的立法例,旷日费时,劳民伤财,其他诉讼资源的运用无论,单单就证人出庭陈述而言,以1999年度台上字第2989号判决为例,证人(被害人等)高达20名,如果悉数科予其于侦查程序、第一审程序及第二审程序自始至终的出庭义务,对于证人之负担相当沉重。但是,从另一方面而言,废除事实覆审以健全第一审之审判结构为前提,必须并行落实第一审法官的候补制度、重大案件第一审合议制度等的配套措施,并且,司法实务必须更为严格贯彻禁止侦讯文书笔录等证据替代品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废除事实覆审与否,乃立法层面的问题,“最高法院”似乎不能越俎代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