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

分类: 图书,法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品牌: 熊选国
基本信息·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页码:200 页
·出版日期:2008年
·ISBN:7503690070/9787503690075
·条形码:9787503690075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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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分为案例;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审判实务释疑;编辑部答疑;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裁判文书选登。
编辑推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3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自1999年4月创办以来,秉承立足实践、突出实用、重在指导、体现权威的编辑宗旨,在编辑委员会成员、作者和读者的共同努力下,密切联系刑事司法实践,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了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受到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人员的广泛欢迎。
【案例】
俞志刚绑架案【第496号]
——绑架犯罪人绑架他人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
何永国抢劫案[第497号]
——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
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
张威同挪用公款案[第502号]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文书评析】
马平华受贿、挪用公款案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目录
[案例]
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第495号]——强迫他人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行为如何定性
俞志刚绑架案[第496号]——绑架犯罪人绑架他人后自动放弃继续犯罪的如何处理
何永国抢劫案[第497号]——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
卞修柱抢劫案[第498号]——对推卸责任型翻供如何进行审查判断
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第499号]——揭发型立功中“他人犯罪行为”的认定
赵廷贵贩卖毒品案[第500号]——贩卖含量极低的海洛因针剂,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适用刑罚
高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第501号]——加工、生产混合型毒品“麻古”的行为能否认定为
张威同挪用公款案[第502号]——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审判实务释疑]
在实施拐卖妇女犯罪中将被拐卖妇女的雇主杀害的行为,能否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
[法律、法规和规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国务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裁判文书评析]
马平华受贿、挪用公款案——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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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2.卞修柱的翻供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例如,卞修柱翻供后称他与刘某在案发前的较短时间内进行了频繁的电话联系,至少5次,但公安机关调取的刘某和卞修柱的手机通话记录均证明刘某与卞修柱在卞所说时段内并没有电话联系,卞的通话记录反而证明在作案当晚20:15-23:03分之问,卞的手机多次与被害人顾某的手机及卞自己的另一个“159”开头手机号联系。这就与卞修柱前5次的有罪供述完全吻合,特别是印证了卞修柱以往所供为迷惑被害人而在乘车途中拨打自己另一个手机号假装与人约定见面地点的细节。通话记录系客观性证据,证明力强,表明卞修柱杜撰了与刘某的通话情况。又如,从证人董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看,卞修柱应认识被害人顾某,且租乘过顾某的汽车,顾某的亲友也证实顾某一般只作熟人生意,而卞修柱在二审之前始终不承认认识被害人,也否认曾租乘过顾的汽车,但在二审期问又承认认识顾某并租乘过她的车子,这是典型的前后矛盾。
3.卞修柱翻供称刘某参与作案,不合常理。刘某与卞修柱虽然相识,但二人之问的关系并不密切。此点二人供证一致,均说双方不熟。既然如此,刘某就不太可能指使一个不熟悉的人去抢劫杀人,况且这样作对刘某并没有好处,不合情理。如果刘某是因其从事倒卖二手车生意而教唆卞修柱抢劫“黑车”,则属于本末倒置,刘某所承担的风险和付出的代价均太大,因为一旦案发,既会导致赃车被追缴,赚不到钱,还会使刘某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因此,卞修柱翻供称系刘某教唆他抢劫甚至刘某与他一起作案,从常理角度看,很难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