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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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编辑组
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页码:39 页
·出版日期:2001年
·ISBN:750452526X
·条形码:9787504525260
·包装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32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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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内容。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编辑组编写。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工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国工会章程
……[看更多目录]
文摘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