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日)大塚仁 著,冯军 译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1-1字数:版次: 1页数: 665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2纸张:I S B N : 978730004378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塚仁教授所著刑法教科书的最新修订本,该书通过介绍纷纭的学说动向、分析复杂的法院判例、结合日本的具体国情,以简明清扬的文字,详细阐述了刑法总论的基本问题,充分展示了大塚先生人格刑法学的博大和精致,自问世以来,深受学生喜爱,被誉为“战后日本刑法学教科书中代表性作品之一”。
作者简介
大塚仁,1923年出生于日本群马县,1949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现东京大学)法学部,1952年被名古屋大学法学部聘为副教授,1959年被名古屋大学法学部聘为正教授,1962年获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述有:《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间接正犯的研究》、《特别刑法》、《汽车事故与业务上过失责任》、《注解刑法》、《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1963年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1984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1994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91年起先后留学日本和德国,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著述有:《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刑事责任论》、《日本刑事法学者(上、下)》。《行为责任刑法》、《德国刑法典》、《外国刑法原理》、《规范人格体社会》。
目录
凡例
文献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刑法及刑法学的概念
一 刑法的意义
二 刑法的规范
三 刑法的机能
四 刑法学
第二章刑法及刑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的历史发展
一 从古代至近世初期
二 启蒙时代以降——近代刑法学
第二节 我国的历史发展
一 从古代至江户时代
二 明治以降
第三章刑法理论
一 至今的刑法理论状况
二 对至今的刑法理论的批判——我的立场
第四章刑罚法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主义
一 意义及沿革
二 理论根据及派生原则
三 我国现行法上的罪刑法定主义
第二节 刑法的法源和刑法的解释
一 刑法的法源
二 刑法的解释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 时间的适用范围
二 场所的适用范围
三 人的适用范围
四 物的适用范围
第二编犯罪论
第一章犯罪的概念
第一节 犯罪的意义、本质及种类
一 犯罪的意义
二 犯罪的本质
三 犯罪的种类
第二节 犯罪概念的基底
一 行为
二 行为人
第三节 犯罪论的体系
一 至今的理论状况
二 至今理论的研讨——我的立场
第二章构成要件
第一节 构成要件的概念
一 构成要件的理论
二 构成要件的机能
三 构成要件的种类
四 构成要件的要素
五 构成要件的确定
第二节 基本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实行行为
一 实行行为的意义及形式
二 实行行为的始终——实行的着手和终了
第二款 因果关系
一 意义
二 因果关系的理论
三 因果关系的判断
四 判例的立场
五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第三款构成要件性故意
一 意义及要件
二 种类
三 由于错误阻却构成要件性故意
第四款 构成要件性过失
一 意义
二 要件
三 种类
四 过失的竞合
第三节 被修正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未遂犯
一 总说
二 狭义的未遂犯
三 中止犯
四 不能犯
第二款共犯
一 共犯的基本概念
二 共同正犯
三 教唆犯
四 从犯
五 关于共犯的诸问题
第三章违法性
第一节 违法性的概念
一 违法性的意义
二 违法性的本质
三 违法性的要素
四 可罚的违法性
五 违法性的判断
第二节 违法性阻却事由
第一款 总说
一 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本质
二 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分类
第二款正当防卫
一 意义
二 要件
三 过剩防卫
四 误想防卫
五 误想过剩防卫
六 盗犯等防止法和正当防卫
第三款 紧急避险
— 意义
二 要件
三 过剩避险
四 误想避险
五 误想过剩避险
第四款 正当行为
一 总说
二 法令行为
三 正当业务行为
四 劳动争议行为
五 自损行为
六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七 基于推定性承诺的行为
八 治疗行为
九 安乐死尊严死
十 自救行为
十一 义务的冲突
第三节 违法性的程度
一 总说
二 行为具有的违法性程度
三 行为人具有的违法性程度
第四章责任
第五章罪数
第三编刑罚论
索引(事项人名索引判例所引)
译者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刑法及刑法学的概念
一刑法的意义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1]在广义上,规定了犯罪的要件和作为针对犯罪所科处的法效果的刑罚这种内容的所有国家法规范,都被称为刑法[2](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在狭义上,把同名的法典即刑法典(明治40年法律第45号)称为刑法(形式意义上的刑法)。[3]而且,因为近年来作为补充刑罚的东西,保安处分制度发达起来,在诸国的立法例上,一般倾向于也把它规定在刑法典之中,所以,在最广义上,可以把关于保安处分的法也包括在刑法中。
[1]在外国,与“刑法”(Strafrecht;droit pfnal;penal law;diritto penale)之语一起,使用“犯罪法” (Kriminalrecht;droitcriminel;criminal law;diritto criminale)之语的,并不少见。在英美,多用“犯罪法”之语;在德国,一般使用“刑法”之语;在法国,“刑法”和“犯罪法”之语几乎被对半使用(v91.Maurach—Zipf,Teilband l,S.2)。在德国,也有人主张,为了除刑罚之外也 使保安处分包括在内,与称为“刑法”相比,称为“犯罪法”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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