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分则,
作者: 〔日〕大塚仁著,冯军译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10-1字数:版次: 1页数: 79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4419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冢仁教授所著刑法教科书的最新修订本,该书通过介绍纷纭的学说动向、分析复杂的法院判例、结合日本的具体国情,以简明清扬的文字,详细解说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显示了大冢先生理解和把握(不只是批判)社会的内在意志,是战后日本刑法学教科书中奠基性作品之一。
作者简介
大塚仁,1923年出生于日本群马县,1949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现东京大学)法学部,1952年被名古屋大学法学部聘为副教授,1959年被名古屋大学法学部聘为正教授,1962年获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述有:《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间接正犯的研究》、《特别刑法》、《汽车事故与业务上过失责任》、《注解刑法》、《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目录
凡例
文献
绪论
一 刑法名论的意义对象
二 刑法各论的体系
第一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人的意义
第一节 杀人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杀人罪
三 杀人预备罪
四 自杀参与同意杀人罪
第二节 伤害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伤害罪
三 伤害致死罪
四 现场助势罪
五 同时伤害的特例
六 暴行罪
七 凶器准备集合罪凶器准备结集罪
第三节 过失伤害的犯罪
一总说
二 过失伤害罪(过失致伤罪)
三 过失致死罪
四 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
五 重过失致死伤罪
第四节 堕胎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堕胎的意义
三 堕胎罪
四 同意堕胎罪同意堕胎致死伤罪
五 业务上堕胎罪业务上堕胎致死伤罪
六 不同意堕胎罪
七 不同意堕胎致死伤罪
第五节 遗弃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遗弃的意义
三 遗弃罪
四 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不保护罪
五 遗弃等致死伤罪
第二章 针对自由的犯罪
第一节胁迫的犯罪
一 总说
……
第三章针对私生活平稳的犯罪
第四章针对名誉信用的犯罪
第五章针对财产的犯罪
第二编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公共平稳的犯罪
第二章针对公共信用的犯罪
第三章针对公共健康的犯罪
第四章针对风俗的犯罪
第三编针对国家法益犯罪
第一章针对国家的存立的犯罪
第二章针对国家的作用的犯罪
第三章针对外国的犯罪
附录人与作品的统一——思念大塚仁先生
索引(事项索引、判例索引)
译者后记
媒体评论
大塚仁先生的《刑法概说》在日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影响甚大,被誉为”战后日本刑法学著作中代表性作品之一”。 ——何勤华 大塚仁教授以人格刑法学为其学术标志,在其《刑法概说》的体系书中,以主体性的人格性存在的人的行为为基石,构建起恢宏的刑法理论大厦,充满仁者的慈悲、智者的洞察,令人肃然.使人获益。可以说,这是一部值得精读的日本刑法体系书。 ——陈兴良
书摘插图
第一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
一 总说
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以对人或者胎儿的生命.身体进行侵害或者使其濒临危险的行为为内容。杀人的犯罪(刑法第2编第26章)、伤害的犯罪(同上第27章)、过失伤害的犯罪(同上第28章)、堕胎的犯罪(同上第29章)及遗弃的犯罪(同上第30章)即属于此。前三者主要是侵害犯,后两者主要是危险犯。生命。身体是个人法益中最重要的 7法益,有必要针对其侵害及危险进行严格的保护。
二人的意义
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的客体,原则上是“人”(堕胎的犯罪属于例外)。因为人必须具有生命。身体,所以,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但是,既然具有生命,所谓畸形儿和不存在将来发育可能性的产儿等就当然也是人(大判明43.5.12录16857)。
人的始期是出生,尚未出生者称为“胎儿”,与人相区别。[1]胎儿是堕胎罪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