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当代世界学术名著)

王朝导购·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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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分则,

作者: 〔日〕大塚仁著,冯军译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3-10-1字数:版次: 1页数: 79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4419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冢仁教授所著刑法教科书的最新修订本,该书通过介绍纷纭的学说动向、分析复杂的法院判例、结合日本的具体国情,以简明清扬的文字,详细解说了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显示了大冢先生理解和把握(不只是批判)社会的内在意志,是战后日本刑法学教科书中奠基性作品之一。

作者简介

大塚仁,1923年出生于日本群马县,1949年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现东京大学)法学部,1952年被名古屋大学法学部聘为副教授,1959年被名古屋大学法学部聘为正教授,1962年获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述有:《刑法中新旧两派的理论》、《间接正犯的研究》、《特别刑法》、《汽车事故与业务上过失责任》、《注解刑法》、《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目录

凡例

文献

绪论

一 刑法名论的意义对象

二 刑法各论的体系

第一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人的意义

第一节 杀人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杀人罪

三 杀人预备罪

四 自杀参与同意杀人罪

第二节 伤害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伤害罪

三 伤害致死罪

四 现场助势罪

五 同时伤害的特例

六 暴行罪

七 凶器准备集合罪凶器准备结集罪

第三节 过失伤害的犯罪

一总说

二 过失伤害罪(过失致伤罪)

三 过失致死罪

四 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罪

五 重过失致死伤罪

第四节 堕胎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堕胎的意义

三 堕胎罪

四 同意堕胎罪同意堕胎致死伤罪

五 业务上堕胎罪业务上堕胎致死伤罪

六 不同意堕胎罪

七 不同意堕胎致死伤罪

第五节 遗弃的犯罪

一 总说

二 遗弃的意义

三 遗弃罪

四 保护责任者遗弃罪不保护罪

五 遗弃等致死伤罪

第二章 针对自由的犯罪

第一节胁迫的犯罪

一 总说

……

第三章针对私生活平稳的犯罪

第四章针对名誉信用的犯罪

第五章针对财产的犯罪

第二编针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公共平稳的犯罪

第二章针对公共信用的犯罪

第三章针对公共健康的犯罪

第四章针对风俗的犯罪

第三编针对国家法益犯罪

第一章针对国家的存立的犯罪

第二章针对国家的作用的犯罪

第三章针对外国的犯罪

附录人与作品的统一——思念大塚仁先生

索引(事项索引、判例索引)

译者后记

媒体评论

大塚仁先生的《刑法概说》在日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影响甚大,被誉为”战后日本刑法学著作中代表性作品之一”。 ——何勤华 大塚仁教授以人格刑法学为其学术标志,在其《刑法概说》的体系书中,以主体性的人格性存在的人的行为为基石,构建起恢宏的刑法理论大厦,充满仁者的慈悲、智者的洞察,令人肃然.使人获益。可以说,这是一部值得精读的日本刑法体系书。 ——陈兴良

书摘插图

第一编 针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

一 总说

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以对人或者胎儿的生命.身体进行侵害或者使其濒临危险的行为为内容。杀人的犯罪(刑法第2编第26章)、伤害的犯罪(同上第27章)、过失伤害的犯罪(同上第28章)、堕胎的犯罪(同上第29章)及遗弃的犯罪(同上第30章)即属于此。前三者主要是侵害犯,后两者主要是危险犯。生命。身体是个人法益中最重要的 7法益,有必要针对其侵害及危险进行严格的保护。

二人的意义

针对生命身体的犯罪的客体,原则上是“人”(堕胎的犯罪属于例外)。因为人必须具有生命。身体,所以,只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但是,既然具有生命,所谓畸形儿和不存在将来发育可能性的产儿等就当然也是人(大判明43.5.12录16857)。

人的始期是出生,尚未出生者称为“胎儿”,与人相区别。[1]胎儿是堕胎罪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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