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研究: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背景

分类: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王春业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字数:版次: 1页数: 261印刷时间:开本: 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8947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区域行政立法是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体制在受到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碰撞中提出来、且需要解决的问题。国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从90年代后期才开始,已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人提出了非法制协调的主张,如重新调整行政区划:也有提出法制协调的主张,但主要认为应由中央立法来协调,地方之间则是加强立法信息的交流等。至今还很少有人对跨行政区划的地方行政立法之间进行法制协调——实行区域行政立法模式进行研究,更鲜见有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提出我国地方行政立法需要变革的思路。春业的研究系统阐述了这一问题,因而具有新意和特点。
本书运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的流变过程,认为区域行政立法是这个演进的必然结果;运用哲学中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关系的原理分析了区域行政立法模式产生的必然性;运用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方法分析了区域行政立法构建的必要性;运用了立法学、行政法学、区域经济学等学科原理说明了区域行政立法中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参考区域经济学、国际经济法学等方面的著述,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了国外尤其是欧盟法对构建我国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的启发意义;运用实证方法,研究了我国几个比较成熟的经济区域如长三角经济区域、泛珠三角经济区域等地的实践。这些方法的运用也使本书的研究更有深度和广度。
作者简介
王春业,1970年生,男,安徽明光人,法学博士,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副教授,中国矿业大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先后在安徽师范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获得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在《行政法学研究》、《现代法学》、《当代法学》、《中央党校学报》、《内蒙古社会科学》等各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多篇。
目录
第一章 区域行政立法:一种新型行政立法模式
一、区域行政立法概念的提出
二、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的特点
三、研究的价值
四、宪法依据
五、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与障碍
第二章 区域行政立法模式构建的现实基础分析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
一、经济区域的含义
二、我国的经济区域
三、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现象
四、经济一体化对地方法制统一的要求
第二节 地方行政立法间冲突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矛盾
一、地方行政立法间冲突的现状
二、冲突的原因分析
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利影响
第三节 解决冲突的路径思考
一、对现有相关主张的述评
二、欧盟一体化法制协调的启示
第三章 区域行政立法模式构建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 从法律与经济关系看区域行政立法模式产生的必然性
一、法律与经济关系的理论阐述
二、经济与法律关系决定着地方行政立法模式的变革
第二节 从地方行政立法的变迁看区域行政立法模式产生的可能性
一、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发展的历史考察
二、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发展的趋势预测
第三节 从立法成本、效益理论看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的必要性
一、成本、效益理论在立法分析中的运用
二、地方行政立法中的低效益现象
三、区域行政立法模式的低成本与高效益
第四章 区域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及名称探讨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互利互惠原则
二、平等协商原则
三、依法性与依政策性相结合原则
四、体现区域特色原则
五、立法效益与效率最大化原则
六、适度超前原则
七、科学立法原则
第二节 区域行政立法的内容体系
一、关于区域发展共同规划方面的区域行政立法
二、关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区域行政立法
三、对外招商引资方面的区域行政立法
四、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金融保障、税收等方面的区域行政立法
五、关于区域环境利用和保护的区域行政立法
六、其他配套领域的区域行政立法
第三节 区域行政立法的名称
一、区域行政立法在总的称呼上使用的名称
二、区域行政立法在具体法律文件中的名称
第五章 区域行政立法体制构建研究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主体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立法主体的规定
二、区域行政立法主体的构建
第二节 区域行政立法权限
一、现行法律对行政立法权限的规定
二、区域行政立法权限的设计
第六章 区域行政立法的程序设计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程序设计的价值定位
一、立法程序中的价值
二、区域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取向
第二节 区域行政立法程序步骤构成的思考
一、现行法律对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
二、区域行政立法程序步骤的构成
第三节 区域行政立法程序的设计
一、科学化的立法预测
二、慎重的立法决策
三、周密的立法计划
四、民主的立法起草
五、高效的立法审议与通过
六、广泛的立法公布
第七章 区域行政立法的监督问题思考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监督的一般理论
一、权力制约理论
二、行政法治理论
三、人民主权理论
四、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有限理性
第二节 对区域行政立法监督的内容
一、合法性监督为主、合理性监督为辅
二、法律角度监督为主、区域特色性监督为辅
三、立法结果监督为主、立法过程监督为辅
第三节 区域行政立法监督体制与监督方式
一、监督体制
二、监督方式
第八章 区域行政立法规范的适用问題探讨
第一节 区域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一、效力等级确定的依据
二、区域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探讨
第二节 区域行政立法在行政适用中的解释
一、解释的必要性
二、解释主体的确立
第三节 区域行政立法规范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一、区域行政立法规范在行政复议中的适用
二、区域行政立法规范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第四节 区域行政立法适用中的协调制度
一、对旧规章等的清理、修改补充、废止制度
二、对新规章等的公布、通报制度
三、定期评审制度和调研检查制度
附:相关法律修改建议及《区域行政立法条例)建议稿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区域行政立法:一种新型行政立法模式
一、区域行政立法概念的提出
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地理位置以及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原因,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区域,如东北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长江三角洲经济区、泛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等。这些区域一般是由几个省级的行政区划组成,在政治、经济、文化、自然条件等方面有许多相同或近似之处。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区域内经济向一体化方向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为此,要求区域内各行政区划根据各自的比较优势进行合理的分工与协作,打破行政壁垒,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并进而实现经济一体化,形成共同的区域市场。但在地方行政立法模式上,我国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立法模式,即以省级为较大地方单位制定省级行政规章,以省会城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为较小地方单位制定市级行政规章。这种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导致对相同或近似的事项各地自己单独立法,不但增加了立法成本,而且容易造成地方行政立法上的相互冲突与不协调,严重妨碍了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在区域内的自由流通,影响了区域共同市场的构建,影响了区域经济的整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