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野宏行政法教科书三部曲:行政法(2)(第四版)行政救济法

分类: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294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114331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盐野宏行政法教科书三部曲]能为我们的理论研究坐标建立一个参照系,使我们能更清晰地观照日本以及我们自己的法治及行政法学研究状况,其对日本行政法实践和有关理论研究的细致入微、系统全面的考察和论述,无疑拉长、拓宽、展远了我们的视线和眼域,必将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
内容丰富、资料翔实,体系全面而极其系统性。在充分继承传统理论的同时,对应瞬息万变的各种行政需要,修正、补充了有关理论,以行政过程论为轴心,通过对行政法的基础、行政过程论、行政救济论和行政手段论四大部分的论述,完成了[盐野宏行政法教科书三部曲]的架构,体现了清晰的体系架构发展的轨迹和架构完整体系的恢弘气质。
作者简介
盐野宏,1931年6月13日生。1956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曾任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成蹊大学法学部教授。现任东亚大学通信制大学院教授。
主要著作:《公法和私法》(《行政法研究》第2卷),1989年。《行政过程及其统制》(行政法研究》第3卷),1989年等。
目录
新中文版三分册总序
合订本中文版序言
序言[第四版]
序言[初版]
序言[第二版]
序言[第三版]
文献简称与全称对照一览表
译者说明
第三编 行政救济论
绪论行政救济法的观念
第一部行政争讼法
序章行政争讼的观念
第一章行政过程中的行政争讼
第一节行政上的不服申诉——概述
第二节行政不服审查法
第三节行政审判
第四节行政过程中的其他行政争讼
第五节苦情处理和行政监察员
第二章行政案件诉讼
第一节沿革
第二节《行政案件诉讼法》的特色
第三节抗告诉讼——概述
第四节撤销诉讼——基本构造
第五节诉讼要件
第六节撤销诉讼的审理
第七节诉讼的终结
第八节撤销诉讼中的临时救济——停止执行制度
第九节无效确认诉讼、争点诉讼和当事人诉讼——无效的行政行为及其救济方法
第十节不作为的违法确认诉讼
第十一节义务赋课诉讼
第十二节中止诉讼
第十三节法定外抗告诉讼
第十四节当事人诉讼
第十五节 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
第十六节裁判权的局限性
第二部国家补偿法
序章国家补偿的观念
第一章国家赔偿
第一节概念
第二节《国家赔偿法》的定位及概要
第三节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1条
第四节与营造物的设置管理有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条
第五节赔偿责任者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
第二章损失补偿
第一节概念
第二节损失补偿的必要性
第三节补偿的内容
第四节国家补偿的缺陷
判例索引
事项索引
合订本中文版译后记
三分册中文版译后记
媒体评论
行政法是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因此,本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在实现法治国的、民主的宪法所具有的诸价值的过程中,行政法和民事法、刑事法相比较具有什么特色以及需要何种特别的法技术的问题。
本书对行政法诸制度进行理论上的归纳整理。在整理过程中,通过对行政过程进行更加动态的、综合的考察,注意对以前的行政法学不曾论及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述,即立于行政过程论的方法。这是本书的特色之一。
——盐野宏
无论从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的角度,还是从内容的广泛性和深刻性的角度,抑或是从学术研究的规范性和扎实性的角度,本套书都堪称力作。正如我曾经给予本套书的评价——三册在手,融会贯通,行政法学,行家里手。
——杨建顺
书摘插图
第一部行政争讼法
序章行政争讼的观念
“行政争讼”这个术语,不是法令上的用语,并且也不是作为行政法解释上的手段概念而发挥作用的。不过,作为限定考察对象的概念,在学术上经常使用。
所谓行政争讼,顾名思义,是行政和争讼的合成语。关于其中的“争讼”,雄川著《行政争讼法》第1页以下,对其形式性特征列举了如下五点:
(一)其程序只有基于当事人的提起(争讼的提起)才能开始。
(二)成为程序对象的事项,由提起者以外的国家机关来裁断。
(三)提起的争讼只要是符合形式,前述裁断机关就必须予以审理,并对提起争讼者作出某种判断。
(四)在对争讼的审理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某种程度上予以参与。
(五)作为该程序的结果而进行的裁断行为(判决、裁决、决定等),属于采取该程序所伴随的结果,通常承认其特别的效力(确定力、羁束力等)。
以上是争讼的形式性特征。使用这种方式,主要是作为争讼的裁断而进行的,这也是得到普遍承认的。
因此,下面是冠以“行政”这一术语的行政争讼,对此概念,可作如下整理概括:
(一)行政争讼也可以称之为行政上的争讼,简而言之,是关于行政上的法律关系的争讼。
(二)对这种情况下的“行政上的”,虽然与行政主体有关系,但和私人间的纠纷完全相同的情形不包括在其中。例如,关于政府机关建筑物的契约关系产生纠纷而被提到法院,一般不称其为行政争讼,而是被作为通常的民事诉讼来把握。因此,与之相反的最为典型的事例,如关于建筑物拆除命令等行政厅行使公权力而产生纠纷的情形,即作为抗告争讼,成为行政争讼的核心部分。
(三)所谓行政上的法律关系的争议,并不限于公权力的行使,也存在于对等当事人之间。以此为前提而构筑的不同于一般民事上的纠纷等行政上的争讼,为当事人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