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野宏行政法教科书三部曲:行政法(1)(第四版)行政法总论

分类: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1字数:版次: 1页数: 27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30114330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盐野宏行政法教科书三部曲]能为我们的理论研究坐标建立一个参照系,使我们能更清晰地观照日本以及我们自己的法治及行政法学研究状况,其对日本行政法实践和有关理论研究的细致入微、系统全面的考察和论述,无疑拉长、拓宽、展远了我们的视线和眼域,必将促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
内容丰富、资料翔实,体系全面而极其系统性。在充分继承传统理论的同时,对应瞬息万变的各种行政需要,修正、补充了有关理论,以行政过程论为轴心,通过对行政法的基础、行政过程论、行政救济论和行政手段论四大部分的论述,完成了[盐野宏行政法教科书三部曲]的架构,体现了清晰的体系架构发展的轨迹和架构完整体系的恢弘气质。
作者简介
盐野宏,1931年6月13日生。1956年,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学部。曾任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成蹊大学法学部教授。现任东亚大学通信制大学院教授。
主要著作:《公法和私法》(《行政法研究》第2卷),1989年。《行政过程及其统制》(行政法研究》第3卷),1989年等。
目录
新中文版三分册总序
合订本中文版序言
序言[第四版]
序言[初版]
序言[第二版]
序言[第三版]
文献简称与全称对照一览表
译者说明
第一编行政法的基础
第一章行政与法的一般关系
第一节行政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行政法的产生——传统模式
第二章日本行政法的基本构造
第一节问题所在
第二节公法、私法二元论及其有用性
第三节行政法学的存在方式
第三章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成文法源
第二节不成文法源
第三节行政法的效力
第四章日本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引言
第一节依法律行政的原理
第二节行政监控体系的充实
第三节法的一般原理
第二编行政过程论
绪论行政过程论概要
第一部行政的行为形式论
第一章行政立法——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
引 言
第一节法规命令
第二节行政规则
第二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行政行为与法的拘束
第三节行政行为的种类
第四节行政行为与裁量
第五节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六节行政行为的瑕疵
第七节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
第八节行政行为的附款
第三章行政上的契约
第一节问题所在
第二节行政上的契约之问题
第四章行政指导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行政指导与法的拘束
第三节行政指导与救济制度
第五章行政计划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计划与法的拘束
第三节计划与救济制度
第二部行政上的一般制度
第一章行政上确保义务履行的制度
第一节行政上确保义务履行的制度之类型
……
第三部行政过程中的私人
判例索引
事项索引
合订本中文版译后记
三分册中文版译后记
媒体评论
行政法是实现宪法价值的技术法。因此,本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在实现法治国的、民主的宪法所具有的诸价值的过程中,行政法和民事法、刑事法相比较具有什么特色以及需要何种特别的法技术的问题。
本书对行政法诸制度进行理论上的归纳整理。在整理过程中,通过对行政过程进行更加动态的、综合的考察,注意对以前的行政法学不曾论及的一系列问题展开论述,即立于行政过程论的方法。这是本书的特色之一。
——盐野宏
无论从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的角度,还是从内容的广泛性和深刻性的角度,抑或是从学术研究的规范性和扎实性的角度,本套书都堪称力作。正如我曾经给予本套书的评价——三册在手,融会贯通,行政法学,行家里手。
——杨建顺
书摘插图
第一章行政与法的一般关系
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与分类
作为本书对象的行政法,是否在本质上具有与其他领域的法不同的性质呢?若存在着构成特别体系的行政法,关于其范围又应该如何划定?对于这些问题,学说上未必达成了一致的共识。这当然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而其中之一就是,当人们说“行政”法时,关于“行政”本身的概念及内容,存在着各不相同的理解。在这种意义上,有必要首先考察关于“行政”的概念,对此存在哪方面的论争。另一方面,即使存在不同的论争,关于行政活动存在于国家作用之中,几乎是没有异议的,因而,全面考察存在什么样的行政,对于考察行政和法的一般关系来说,将会提供重要的素材。
一、行政的概念
谈到行政,人们可以联想起各种各样的概念,而在法学领域,则通常使人联想起与立法作用、司法(裁判)作用相并列的一种国家作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与这里的问题意识相关联,虽然可以说存在作为国家作用之一的行政,但并不能直接地引出行政内容方面的定义。也就是说,我们姑且可以从机能方面下这样的定义:即立法“是制定法规范的活动”,司法“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解决法的纷争的活动”。可是,与此相对,关于是否能够给行政也下如此的内容方面的定义,自古以来就存在争论,并且,放弃了从内容上予以定义的学说,在日本成为多数派。这种学说将从国家作用中除去立法和司法之后的其他国家作用作为行政来认识,所以被称为控除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