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婚姻家庭法,
作者: 彭诚信主编
出 版 社: 吉林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1字数:版次: 1页数: 21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560121321包装: 平装作者简介
彭诚信(1973~),男,法学博士,山东省嘉祥县人,宁波大学“甬江学者”特聘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私法的一般理论、财产法。
经历:1990年考入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民法学硕士学位(1998,师从崔建远教授)、法理学博士学位(2002,师从张文显教授);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在英国牛津大学法律系从事博士后研究(师从J.W.Harris教授)。曾在伦敦大学经济学院(LSE)做研究学者(2000.09—2001.09,师从J.E.Penner教授)以及日本北海道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任教。
1994年7月起在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并相继破格任讲师(1998、12)、副教授(2001、9)、教授(2004、12),并于2005年9月任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
代表性著作和论文:《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一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财产理论》(译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下)(《法律科学》2000年第1—2期连载)、《民事责任现代归责原则的确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2期)等。
代表性获奖:《我国物权变动理论的立法选择》(上、下)于2003年获“第三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论文成果奖三等奖”;《主体性与私权制度研究一以财产、契约的历史考察为基础》获“司法部2006年度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专著类二等奖”。
目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继承和继承法概述
第二节财产继承的存在价值
第三节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继承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继承人的种类
第三节继承能力
第三章继承行为
第一节继承行为概述
第二节继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三节继承行为的表现形态及法律性质
第四章继承权利和继承义务
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二节继承权的丧失
第三节取消继承权和不分遗产
第四节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第五节继承权的保护
第六节继承义务
第五章继承客体
第一节继承客体概述
第二节遗产的范围
第六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第三节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四节代位继承
第五节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第六节转继承
第七章遗嘱继承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嘱能力
第三节遗嘱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节补充继承、后位继承与见证人资格
第五节遗嘱的变更、撤销
第六节遗嘱的法律效力
第七节必要遗产继承份额与特留份
第八节遗嘱的执行
第八章遗赠
第一节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遗赠的种类
第三节附负担遗赠
第四节遗赠、遗嘱继承及赠与
第五节遗赠的效力
第九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第三节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遗赠抚养协议与外国继承契约制度的比较
第十章遗产的处理
第十一章涉外继承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继承和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一词有多种涵义:最广义的继承,是指后人对前人科学、文化、艺术、思想、事业等的承袭;广义的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的承受,其内容既有财产继承,也包括身份继承,如世袭爵位、宗祧继承等;狭义的继承,仅为财产继承(succession of property),是指生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义务的承受。本书研究的就是狭义上的财产继承。
继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不是自开始便存在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在原始社会初期,生产力水平低下,同一群体内的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消费,没有剩余财产,因而不可能有继承制度。到了母系氏族公社,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个人占有的物品越来越多,因而有了氏族成员得以“继承”的可能性。但严格上讲,此时的继承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制度,这种继承是由氏族习惯调整的,依靠母亲所享有的崇高威信来维持,因而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可言;另外,继承人的范围是按母系的血缘关系确定的,可供氏族成员继承的财产数量上的有限等特征亦决定了当时的继承制度还仅处于萌芽状态。
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男子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母系氏族公社逐渐过渡到父系氏族公社,并形成了以男子为中心的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进而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从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的转变,并未改变继承关系的性质,只不过是确定血缘的依据由母亲的血缘转变为父亲的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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