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编
出 版 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字数:版次: 1页数: 28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47122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课题组全体研究人员对本课题研究报告之外的调研资料和研究心得所作的整理和分析思考,能够全面地反映课题组在改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可为相关人员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做好相应的知识准备。
读者对象:法律和知识产权研究人员,知识产权相关司法和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目录
序言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一、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一)清朝末年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
(二)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
(三)1949~1979年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
(四)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发展
二、中国现行知识产权执法体制
(一)对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现状的基本认识
(二)现行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法律基础
(三)现行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特点
三、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发展方向
(三)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四)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设想
四、境外知识产权执法体制介绍
(一)中国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执法体制
(二)外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简介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相关问题探讨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问题
(一)国际经验
(二)我国经验
(三)我国目前行政、刑事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行政、刑事执法的建议
二、确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
(一)有第三人参与的知识产权确权纠纷之性质
(二) “两委”的“准司法机构”地位
(三)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建立
三、结论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思考
一、版权与工业产权
二、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发展趋势
(一)美国
(二)英国
(三)德国
(四)加拿大
(五)澳大利亚
(六)俄罗斯
(七)新加坡
(八)泰国
(九)巴基斯坦
(十)马来西亚
(十一)菲律宾
(十二)黎巴嫩
(十三)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三、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职能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法国
(四)意大利
(五)澳大利亚
(六)日本
(七)印度
(八)韩国
(九)新加坡
(十)以色列
(十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四、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体制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一)知识产权行政体制的现状
(二)改革方向之一:整合现有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三)改革方向之二: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分离
五、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一)专利权和商标权确权机制
(二)准司法机构的概念
(三)国外惯例
(四)“二委”与行政诉讼
(五)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六、结论
中国版权行政执法研究
一、版权立法历史的简要回顾
二、双轨制的形成及相关法律规定
三、美国版权执法体系
四、中国版权行政执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版权局系统对目前行政执法的意见
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版权执法
七、版权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及协调工作
八、结论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改革思路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管辖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与专门法庭的审理
(二)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革的思路
二、集中技术性较强案件的管辖权限
(一)技术性较强案件与专门知识产权法院
(二)中国审理技术性较强案件的现状
(三)进一步改革的思路
三、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确权机制
(一)现有确权机制的问题
(二)美国有关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确权机制
(三)日本有关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确权机制
(四)专利权与注册商标确权机制的改革思路
试论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化审判
一、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判的内涵
二、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判的模式
三、我国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判的现状及改革建议
书摘插图
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昨天、今天和明天
一、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二)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
1.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知识产权法概况
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控制了国家政权。工商部于1912年公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23年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1928年公布《奖励工艺品暂行条例》,1932年公布《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这些章程或条例对专利的申请、保护等作了规定。1915年,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公布,规定了著作权的注册、权利内容、相关罚则等。l922年,在《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基础上,颁布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工商部内设立商标局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并规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惩罚条款。但由于北洋军阀政府的崩溃,该法并
未实行。
国民政府于1927年7月在南京正式成立后,陆续颁布了《著作权法》及其《施行细则》(1928年)、《商标法》及《施行细则》(1930年)和《专利法》(1944年)及《施行细则》(1947年)。其中,《专利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著作权因袭前清及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仍须依注册取得,并规定了注册的条件及程序。该法还就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权利内容、侵害赔偿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商标权的取得也是以注册为条件,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与北洋政府颁布的《商标法》相比,国民政府的《商标法》增加了一些不准作为商标呈请注册的内容,添加了较多商标行政管理的公告内容,还对商标行政工作的时间作了限制。u专利法则具体规定了可授予专利的种类,包括发明、新型和新式样。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l5年,新型专利权和新式样专利权的期限分别是10年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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