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3分册)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司法实务,
作者: 《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5页数: 39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01822765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为满足广大公安侦查人员刑事办案的需要,编者约请有关专家、学者编写了这部《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全书采用图表的形式,一目了然,便于快速查阅。书中紧密结合刑事办案工作实际,对公安部门管辖的罪案无一遗漏地进行了系统阐述和解释。对办案中涉及的关于立案标准、认定罪名、罪与非罪的区别、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罪重罪轻、证据范围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逻辑清晰;语言流畅,针对性强,有利于办案时参考。 本书为该系列第三分册。
内容简介
来自公安部有关业务局法学博士、硕士的权威力作;详细解释公安部门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证据参考标准、量刑标准及其法律适用;关于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及其法律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公安部最新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忙的理解与适用。
目录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侵犯财产案危害国防利益案
1.故意杀人案(刑法第232条)
2.过失致人死亡案(刑法第233条)
3.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
4.过失致人重伤案(刑法第235条)
5.强奸案(刑法第236条)
6.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刑法第237条第l款)
7.猥亵儿童案(刑法第237条第3-款)
8.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9.绑架案(刑法第239条)
10.拐卖妇女、儿童案(刑法第240条)
1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刑法第24l条第l款)
12.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刑法第242条第2款)
13.诬告陷害案(刑法第243条)
14.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第244条)
1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第244条之1)
16.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17.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
18.侮辱案(刑法第246条)
19.诽谤案(刑法第246条)
20.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刑法第249条)
21.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案(刑法第250条).
22.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刑法第25l条)
2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刑法第25l条)
24.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
25.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刑法第253条第1款)
26.订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刑法第255条)
2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28.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
29.重婚案(刑法第258条)
30.破坏军婚案(刑法第259条第l款)
31.虐待案(刑法第260条)
32.遗弃案(刑法第261条)
33.拐骗儿童案(刑法第262条)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案(刑法第262条之1)
34.抢劫案(刑法第263条)
35.盗窃案(刑法第264条)
36.诈骗案(刑法第266条)
37.抢夺案(刑法第267条第l款)
38.聚众哄抢案(刑法第268条)
39.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l条第1款)
40.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41.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
42.敲诈勒索案(刑法第274条)
43.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275条)
44.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276条)
45.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刑法第368条第l款)
46.阻碍军事行动案(刑法第368条第2款).
47.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1款)
48.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刑法第369条第2款)
49.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l款)
50.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370条第2款)
51.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371条第1款)
52.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37l条第2款)
53.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刑法第372条)
5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373条)
55.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3条)
56.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374条)
57.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条第1款)
58.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刑法第375条第1款)
59.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刑法第375条第2款)
60.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刑法第376条第1款)
61.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刑法第376条第2款)
62.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案(刑法第377条)
63.战时造谣扰乱军心案(刑法第378条)
64.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379条)
6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刑法第380条)
6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381条)
书摘插图
1.故意杀人案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犯罪客观方面
一、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