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经济法学

分类: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张淑芳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10-1字数:版次: 1页数: 37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2029328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宪政经济法学是从宪政角度来探讨有关经济制度、经济规则、经济行为及相关问题的。宪政经济法与传统的经济法存在形式和本质上的区别,就形式而言,宪政经济法涉及的主体和内容较经济法要广泛得多,几乎宪法关系中的所有主体都可以成为宪政经济法的主体,而宪法关系中所有与经济有关的制度、规则、行为等都可以成为宪政经济法的内容;就本质而言,宪政经济法立足的是宪政背景,经济法则不然。所谓宪政背景是有其独特内涵的,即任何制度、规则的确立以及对相关主体行为的规制等都必须建立在民主、自由、平等等基础上。正如有学者所言:“宪政追求平等、自由、正义,宪政追求人权。宪政对平等、自由、正义的追求,对理想人权的追求具有终极性,这种终极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宪政对生产力的保障,这是宪政征途中的实实在在的步伐。终极的自由在于人们在自然界和社会关系中都获得了自由,这在最根本上依赖于生产力的进步。
目录
第一编宪政经济法学的学理
第一章宪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节宪政经济背景研究
第二节宪政经济制度研究
第三节宪政经济行为研究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律规则研究
第二章宪政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节宪政制度与经济制度结合的研究
第二节公权与私权结合的研究
第三节实证分析与规范确定结合的研究
第四节指导原则与行为规则结合的研究
第三章宪政经济法学的学科构成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史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比较分析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制度分析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社会分析
第五节宪政经济法经济分析
第四章宪政经济法学的学科归属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学在法理学中的地位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学在宪法学中的地位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学在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学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编宪政经济法学的理论要素
第五章宪政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的规制内容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的控权范围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的秩序设定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六章宪政经济法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七章宪政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律渊源的理论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律的正式渊源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律的非正式渊源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八章宪政经济法的法律原则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律原则的理论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与宪法共有的原则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与经济法共有的原则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的独有原则
第三编宪政经济法学的制度范畴
第九章宪政经济法中的利益和谐制度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中利益和谐制度概说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中利益和谐制度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中利益和谐制度的制度形态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中利益和谐制度的功能
第十章宪政经济法中的资产确认制度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中资产确认制度概说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中资产确认制度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中资产确认制度的制度形态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中资产确认制度的功能
第十一章宪政经济法中的财富配给制度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中财富配给制度概说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中财富配给制度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中财富配给制度的制度形态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中财富配给制度的功能
第十二章宪政经济法中的社会助益制度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中社会助益制度概说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中社会助益制度的法律形式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中社会助益制度的制度形态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中社会助益制度的功能
第四编宪政经济法学的法律行为
第十三章宪政经济法中的国家决定行为
第一节国家决定行为概说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中的国家立法行为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中的国家行政行为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中的国家司法行为
第十四章宪政经济法中的市场运作行为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律市场运作行为概说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中市场的地位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中市场行为的主观要素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中市场行为的客观要素
第十五章宪政经济法中的社会监控行为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中社会监控行为概说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中社会监控行为的主体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中社会监控行为的功能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中社会监控行为的法律调整
第十六章宪政经济法中的个体自为行为
第一节宪政经济法中个体自为行为概说
第二节宪政经济法中个体自为行为的主体
第三节宪政经济法中个体自为行为的功能
第四节宪政经济法中个体自为行为的法律调整
书摘插图
第一编宪政经济法学的学理
第一章宪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社会学研究的客体是作为社会现象的法规范。法(教义)学上的法则属规范意义层面。法史学的课题则是过往对于法的持续影响。法哲学则应探讨规范效力主张之根据及其界限何在的问题。”法学中的任何分支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这是注定某一学科能否成为独立学科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学界和学者们无论从事哪一学科的研究,其研究对象必然是他们涉猎的领域或者说不可回避的主题。换言之,只有在澄清了某一学科的研究对象之后,我们才能深入该学科的具体制度、具体内容和具体细节的研究。从这一角度讲,研究对象是了解一个学科的基础和前提,否则其他方面的研究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科学的逻辑联系。因此,我们在研究宪政经济法学时也首先选择了对它研究对象的论证。由于宪政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型的学科,关于其研究对象自然还没有既成的认识,但我们认为必须把握两点:不能将宪政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简单等同于宪法学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学和经济法学都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学科,都有各自侧重的研究对象和范畴,“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宪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而不仅仅限于对宪法内容的介绍和对宪法条文的注释。”“主要有宪法的起源和本质、类型和特点、内容和形式发展和消亡过程;宪法的具体规范、宪法规范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中外宪法制度和宪法思想的比较及其发展的历史;宪法同经济、政权以及其他法的闻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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