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全书

分类: 图书,法律,刑法,总则,
作者: 国务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3-1字数:版次: 1页数: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7671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一直致力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编辑出版和宣传。
为了方便读者学习、查找和适用法律,我社特意组织编辑出版了本套丛书。
本套丛书的特点在于:
一、分类科学合理
考虑到实践运用的需要,我们创新地采用了主题+效力等级的分类方式:首先按主题进行分类。主题根据法律事项设定,规范同种事项的法律文件归于一个主题之下。我们合理设定了多个主题层次,保证读者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法律文件。其次,主题下按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进行分类,方便读者运用。
而且,为了最大程度地适应读者的需求,本套丛书分为刑事、民事、劳动、公司、合同、公安、工商管理八本。既可单独成册,也可汇总为一套。
二、收录全面准确
本套丛书全面、准确地收录了各部门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询问答复等法律文件。其中,请示答复、询问答复对于法律的实际运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一般法规汇编没有予以收录。
三、检索实用快捷
本套丛书将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以脚注+所在页码的形式全面展现,使读者能够以最快捷的方式找到法律问题所涉及的所有规定。
此外,本套丛书主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条文前附有条文主旨,在书中还附有立法体系图等内容,方便读者学习和使用。
目录
第一篇实体篇
(一)综合
(二)犯罪
(三)刑罚
(四)刑罚的具体运用
(五)赃款赃物处理
(六)危害国家安全罪
(七)危害公共安全罪
(八)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综合
2.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3.走私罪
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5.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6.金融诈骗罪
7.危害税收征管罪
8.侵犯知识产权罪
9.扰乱市场秩序罪
(九)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
2.诈骗罪
3.职务侵占罪
4.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5.敲诈勒索罪
(十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十二)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三)贪污贿赂罪
(十四)渎职罪
(十五)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篇程序篇
(一)综合
(二)管辖
(三)立案
(四)回避
(五)辩护与代理
1.辩护
2.法律援助
(六)证据
(七)强制措施
(八)附带民事诉讼
(九)侦查
(十)提起公诉或自诉
(十一)审判
(十二)死刑复核程序
(十三)审判监督程序
(十四)执行
(十五)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
第三篇刑事赔偿篇
附录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附录一: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附录二:刑法罪名索引
书摘插图
第一篇实体篇
(一)综合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_法律明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单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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