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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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6-2-1字数: 12000版次: 1页数: 27印刷时间: 2006/02/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1827531包装: 平装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书摘插图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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