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共同诉讼制度研究(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文库01)

分类: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作者: 王嘎利 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5-1字数:版次: 1页数: 286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39074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把共同诉讼制度分为概说和类型两个部分进行阐述,进而对其进行评析。在第一章概说部分对共同诉讼制度的内涵和性质、历史以及内容和功能进行考察和分析。第二章类型化分析部分则是在概说基础上深入共同诉讼的不同类型展开研究。由此观之,对共同诉讼制度总体的认识和把握,以及不同类型共同诉讼的深入探讨便成为本书研究的方向。而第三章则转入现时各国运用的共同诉讼制度的评析。在前面章节的基础上,第四章是对我国共同诉讼制度如何加以完善的分析,这种分析不仅仅是理论意义上的,更是立法和实物层面上。可以说,这种完善也构成本书研究的目的。
目录
导论
一、论题研究的意义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三、本书研究的主题及范围
四、重要概念的界定
五、本书研究所采取的方法
六、本书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共同诉讼制度概说
第一节 共同诉讼制度的内涵和性质
一、共同诉讼制度的内涵
(一)国外立法及学者的界定
(二)国內学者的认识
(三)本书的界定
二、共同诉讼制度的性质
第二节 共同诉讼制度的历史考察
一、大陆法系共同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
(一)共同诉讼制度的缘起:与主观的诉的合并的区别
(二)共同诉讼制度的演进:与主观的诉的合并的融合
(三)共同诉讼制度的扩张:必要共同诉讼
(四)共同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二、英美法系类似制度的历史考察
(一)英国当事人合并制度的简单回顾
(二)美国当事人合并规則的渊源与发展
三、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
四、小结
第三节 共同诉讼制度的内容和功能
一、当事人制度中的共同诉讼人
(一)共同诉讼人的范围界定
(二)共同诉讼人与其他当事人的区分
二、共同诉讼制度的分类
(一)根据法院在共同诉讼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标准,共同诉讼可分为许可性共同诉讼和强制性共同诉讼
(二)根据数个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是否固有为标准,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固有的共同诉讼和非固有的共同诉讼
(三)根据各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权利或义务是否独立享有为标准,共同诉讼可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四)根据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或者被告)一方人数是否为复数,共同诉讼可分为积极的共同诉讼、消极的共同诉讼和混合的共同诉讼
(五)根据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被告能否对同一方的其他共同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为标准,共同诉讼可分为交叉诉讼与非交叉诉讼
(六)根据共同诉讼发生原因不同,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原始原因产生的共同诉讼和后发原因产生的共同诉讼
……
第二章 共同诉讼制度类型分析
第三章 共同诉讼制度的评析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二章 共同诉讼制度类型化分析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則,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美]道格拉斯诺斯
本章将展开对民事共同诉讼制度各种类型的分析,除了传统上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之外,作为特殊形态的主观预备合并之诉和主参加诉讼也被纳入考察分析的范围;当然,在这些类型之外不排除还会出现新的诉讼形态,毕竟,对共同诉讼制度不断深入研究的一个必然结果即是类型化分析的展开。需要说明的是,基于历史渊源的继受关系和理论分析的需要,本章的分析将重点关注大陆法系的共同诉讼制度,而作为与其对比研究的对象,英美法系国家的类似制度也会不断地出现在分析的视野中。
第一节 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含义
最初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有视为一体而请求解决纠纷的必要。而在如今的民事诉讼中,则是指以数人共同实施诉讼才能获得本案胜诉判决,或者数人虽不必共同实施诉讼,但是既然共同为之,则其判决及于各共同诉讼人(应合一确定)。就两种形态的必要共同诉讼而言,其含义中都牵涉“合一确定”概念,那么在进一步追究必要共同诉讼的内容之前就有必要先说明这一概念的含义。
19世纪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第153条规定,多数被告中一人缺席的场合,法院首先应为缺席确认,其后才能作出缺席者与出席者合并诉讼的判决。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断。这种缺席判决制度,经由莱茵法而为德意志各地立法及民事诉讼法草案所继受。北德意志草案第86条规定,依民法规定,系争权利关系对各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或依民法的规定,共同诉讼因其他理由认为必要的场合,共同诉讼人的一部,误期日或期间者,视为由未迟误者代理之。此草案首用“必须合一确定”(eineitliche Feststellung)之语(成文法典则是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并将合并判决改为“当然代理之拟制”,且以“必须合一确定”与“依其他理由认为必要”两种情形为限才能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