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和分的辩证法——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丛)

分类: 图书,经济,各部门经济 ,农业经济,
作者: 孔祥智 等著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 248000版次: 1页数: 240印刷时间: 2008/04/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30009176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丛”的第四卷,是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联合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的大型调研课题“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应及其深化研究”的系列成果之一。本书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理论探讨,并对福建省集体林区永安市、邵武市这两个林权制度改革较早、改革步伐和具体情况各有特点的地区进行了案例分析。本书讨论了林权制度改革与当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之间的关系,总结了福建省集体林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特点、运行机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比较借鉴了国际经验,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内容简介
本书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了理论探讨,并对福建省集体林区永安市、邵武市这两个林权制度改革较早、改革步伐和具体情况各有特点的地区进行了案例分析。本书讨论了林权制度改革与当地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之间的关系,总结了福建省集体林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特点、运行机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比较借鉴了国际经验,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书以案例分析为主,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适合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经济教学研究的人员和实际工作者阅读。
作者简介
孔祥智,男,1963年3月生,山东郯城人,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党委书记兼副院长。近年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著作(含合著)18部。曾获第二届中国农村发展奖、第九届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宝钢教育奖等,被评为2004年度北京市教育创新标兵,入选教育部2004年度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研究领域为农(林)业政策分析、农村制度经济等。
目录
第1章总论
第1节研究的背景
第2节概念界定和研究综述
第3节理论框架、研究方法、资料来源
第2章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制度背景分析
第1节新中国成立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历程
第2节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政策评价
第3节转型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背景
第3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条件的制度经济分析
第1节林权制度改革:管制的放松与竞争局面的形成
第2节小农户和大市场之间的连接
第3节政府与政策制度环境
第4章福建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特点
第1节研究回顾与研究方法
第2节林权制度改革对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分析
第3节福建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Ⅰ——家庭合作林场
第4节福建省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类型Ⅱ——股份合作林场
第5节政府牵头、林农参与的协会
第6节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和运行状况解读
第5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第1节促进农村信贷发展
第2节促进农业技术传播
第3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第4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的其他作用
第6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研究
第1节研究背景
第2节成立机制
第3节产权结构
第4节利益分配机制
第5节决策机制
第7章欧美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第1节美国
第2节荷兰
第3节丹麦
第8章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第1节日本
第2节中国台湾省
第9章结论和对策建议
第1节主要结论
第2节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1章总论
第1节研究的背景
一、新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
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涌现出了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开放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第一个时期为农村改革的早期。这一时期几乎没有与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系统活动,只是开始出现了一些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形。其发展的类型以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为主,发展的目标主要是解决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第二个时期为20世纪90年代。此时随着农产品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一批生产经营型合作社逐渐产生和发展,但基本上处于自发发展阶段。第三个时期为进入21世纪以来。新的生产经营型合作社发展很快,同时新一代投资型合作社也开始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渐进入一个自发发展与政府推进相结合的新阶段。
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业协会,一类是专业合作社。这些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成立,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这些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农民创造的结果。专业协会主要指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组织。专业协会在提高农产品技术、获得相关信息方面起到了很大作用。专业合作社以产品生产经营等为主要内容,以盈利为目的,同时我国目前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都具有股份合作的性质。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体现在对农户的覆盖面仍然较小、内部治理结构正逐步完善等方面。这一结论来自对统计数据及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2005年寒假对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76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的问卷调查的分析。具体如下。
1.覆盖面偏低,规模较小
截至2004年底,综合农业部等机构的统计和估算,全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为15万个左右,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村占同期全国村庄总数的22%左右。参加组织的会员约2363万户,占乡村农户总数的9.8%。这些组织的发展在地区分布上,从经济发达的地方到经济落后的地方都有,中部最多,东部次之,西部最少。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布最多的5个省是山东、湖南、陕西、河南和湖北,最少的省份(自治区)为青海、海南、宁夏、新疆和福建等。
在我们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完全由本地农民组成的占35.8%,既有本地农民又有乡镇干部的占23.3%,有外地农民、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所占比例较小。这表明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覆盖的地域范围还是比较小的。另一个指标——本组织的业务覆盖范围也证明了这一点。表1-1描述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业务的覆盖范围情况。很显然,本乡本村的比例还是最大的,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覆盖范围不超过本市,跨省的就更少了,不到6%。这些都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还比较小,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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