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手册
分类: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8-1字数:版次: 1页数: 38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475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立案是诉讼的开端和必经程序,诉讼活动从立案开始就要依法进行。正确立案需要准确把握包括案件的受理、管辖等在内的有关立案标准的一系列规定。有鉴于此,我们为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编辑了一套有关立案的实用型法律图书,《民事案件立案手册》作为其中的一本,具有以下特点:
文件最新。本书根据立案司法实务工作的需要,收录与立案工作紧密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所收文件均为最新有效。
收录全面。本书主要收录与民商事案件立案相关的受理。管辖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案件审理标准。但篇幅所限,对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迸行了必要的节录。
体例新颖。本书主体部分的汇编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加以整合;附录中收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管辖、立案的规定,同时收录了部分有关诉讼费用的司法解释。
目录
综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1997年5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1999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驳回当事人管辖异议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发现原审法院确无地域管辖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3年5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已经生效判决的复查改判管辖问题的复函(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6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1996年5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1995年3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1995年7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终结诉讼的案件能否提出抗诉的请示》的复函(2003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2002年1月30日)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节录)(20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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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属及侵权纠纷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适用特别程序的条件
附录
书摘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
(1999年9月8日 法[1999]186号)
三、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确保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总体目标与要求的实现,会议就今后工作,尤其对立案工作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立案机构的职责范围,全面实施立审分立的原则。
会议针对一些法院立案机构职责范围不清,立审分立落实不到位的实际情况,特就立案机构的主要职责及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做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重申如下意见:
1.全面落实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会议认为,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建立立案与审理互相分立、相互制约又有机结合的诉讼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完善我国审判制度而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按暂行规定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专门的立案机构,保证立案机构能够完全承担起暂行规定所要求的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任务,全面实施立审分立,坚决纠正立审不分的做法。会议要求,目前尚未全面实行立审分立的法院,一定要在今年年底前限期完成立审分立的任务。已经完成立审分立任务的法院,应进一步完善制度,充实业务骨干,保证工作正常有效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