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工作法律手册

分类: 图书,法律,宪法、行政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397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930424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它担负着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的重要的社会职能,是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广大工会工作人员积极地学习、运用法律当是最佳选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几部劳动领域内重要法律的颁布,我国劳动法制建设日益完善。为配合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同时也为了帮助工会工作人员更好地依法开展工作,我们按照综合、工会组织工作、劳动合同与工资休假、社会保险与就业安置、女职工工作、财会税收、安全生产的体例设置,分类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团体规定,希望能成为工会工作人员实际应用法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好帮手。
目录
一综合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6月25日)
中国工会章程
(2003年9月26日)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5月3日)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
(2006年12月11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
(2004年12月23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2006年5月31日)
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2005年8月1日)
中国职工技术协会章程
(2005年1月7日)
二工会组织工作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992年4月14日)
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4日)
全国总工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私营企业组建工会和开展工会工作的通知
(1995年9月12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的意见
(2001年2月7日)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
(1997年10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1997年5月16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
(2004年8月4日)
三劳动合同与工资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5年3月25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5年3月25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07年12月14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3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宣传落实《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
(2004年3月11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0年11月8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
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四社会保险与就业安置
五女职工工作
六财会税收
七安全生产
书摘插图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