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婚姻家庭法,
作者: 王新宇 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版次: 1页数: 279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525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自清末以降的中国法律近代化,以移植法律为最大特点,外国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当局者救国图强的济世工具。但晚清以来的历次婚姻法草案皆偏于维护传统,对外国法舍其神而用其形,民国时期婚姻立法所表现出的“先进性”、“折衷性”和“保守性”的复杂心态与虚与委蛇的司法实践,印证了该时期的婚姻自由、夫妻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只能是一种表象而非实质上的演进。这种表象上的演进,又是以妇女运动作为催化剂而生成的。
作者简介
王新宇,女,汉族,1972年生。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讲师,博士。1993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98年考取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生,于2001年7月获硕士学位后留校;后在职攻读法律史学博士,于2005年7月获博士学位。代表性成果有:《国外议会及其立法程序》(合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出版);论文:《英国现行陪审制度》、《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理论与实践》、《人权、法律与政治》等。
目录
引言
第一章中国婚姻法近代化的前奏
第一节清末婚姻法草案探源
一、立法准备
二、“务期中外通行”之立法原则
三、政治因素与立法目的
第二节清末婚姻法草案介评
一、清末婚姻法草案的内容
二、婚姻法草案的特性
三、婚姻法草案的历史地位
第二章传承与变迁:民国婚姻立法的两面性
第一节民国时期婚姻法草案沿革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因循守旧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现实应对
三、历次草案差异
第二节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的制度导向
一、由身份而契约:婚约及其效力
二、以变为守:婚姻及其效力
三、传统整合:离婚及其效力
第三节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特性分析
第三章泥守与权变:北洋政府时期的婚姻司法
第一节定婚的因袭与突破
一、主婚
二、定婚构成要件
三、定婚效力
第二节婚姻旧例的墨守
一、婚姻制度
二、婚姻效力
第三节夫权特征的离婚制度
一、离婚方式
二、夫权离婚制度与离婚原因
三、离婚效力
第四章护持与变通: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司法
第一节契约化的自由导向:婚约
第二节婚姻形式进化与制度变例
一、婚姻成立要件及其实效考证
二、婚姻制之变例
三、财产效力
第三节司法中的离婚条件与离婚效力
一、通奸、通奸罪和不名誉之罪
二、不堪同居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赡养及监护
第五章近代婚姻法的流变与反思
一、婚姻法近代化的表象与实质
二、从婚姻法近代化看法律与社会事实之和谐
三、婚姻法近代铧的催化剂:妇女运动
四、婚姻法近代化后的走向与启示
附录一:民国时期九省定婚习惯概览
附录二:东方玉箫撤销婚姻案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中国婚姻法近代化的前奏
鸦片战争,拉开了中国社会近代化的序幕。但这种近代化,却是被动之下的社会变迁,既缺少内在驱动力,也缺少足以适应变迁的社会基础。中国法律近代化正是发生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如何向近代法制演进与转化,如何扬弃传统法律文化,如何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又如何使制定的法律规范合乎本国事实并最有效地付诸实施等诸多问题都是中国法律近代化所要面临和解决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决定了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一个艰难、曲折的过程。“中国法律近代化,……最终体现为由国家最高统治者发动、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程序推行的全方位法律改革”;“就时间而言,中国法律近代化,始自清末改革,完成于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确立”。清末改革,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端,那么对作为中国婚姻法近代化前奏的清末婚姻法草案,我们有必要进行详细探究。
第一节清末婚姻法草案探源
清末婚姻法草案,作为清末民律草案的组成部分,其修订是以清末的变法修律为背景。但清末的变法修律,则并非清廷当局所自愿。“戊戌变法”就曾遭到了慈禧集团的血腥镇压,以失败而告终。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和八国联军入侵,使得清庭内外交困,晚清当局在政策上不得不进行了重大转变,提出:“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罔变之治法。穷变通久,见于《大易》。损益可知,著于《论语》。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大抵法久则弊,法弊则更”,“法令不改,锢习不坡,欲求振作,须议更新”。并要求臣下,“各就现在情形,参酌中西政要,举凡朝章国故,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政财政,当因当革,当省当并,——如何而国事始兴,如何而人才始出,如何而度支始自清末改革,完成于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确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