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分类: 图书,法律,经济法,房地产法,
作者: 王克稳等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1字数:版次: 1页数: 38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6780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城市拆迁法律问题研究》的成果。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在经济建设中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因征收及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愈来愈严重,本课题以城市拆迁为主要研究对象。
本课题的基本观点是,城市拆迁是国家强制征收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它属于公益征收(或称公用征收)的范围,因此,国家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所实施的城市拆迁才是合法的;在公益征收中,因相对入本不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为公共利益所作的特别牺牲,因而,他有权获得完全充分的经济补偿;为有效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保证安置补偿的客观公正合理,应当改革现行的裁决体制,从现行的行政裁决逐步过渡到实行补偿安置裁决的司法化。本课题认为,立法上应当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我国的城市拆迁法律制度。
目录
前言
第一题 公益征收的基础理论问题
一、公益征收的涵义
二、公益征收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三、公益征收的主体
四、公益征收的对象
五、公益征收的目的
六、公益征收的程序
七、公益征收的补偿
八、我国的公益征收
第二题 城市拆迁合法性问题——兼论城市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概述
二、城市房屋拆迁决定的合法性要件
三、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公共利益
四、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五、以公共利益的需要指导城市拆迁立法
六、建立公共利益争议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三题 城市拆迁补偿问题
一、目前城市拆迁补偿立法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在不动产征收补偿方面值得借鉴的制度经验
三、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应确立的原则
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范围
五、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与方式
六、城市拆迁补偿的程序
第四题 城市拆迁裁决问题
一、我国现行拆迁裁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国外公用征收裁决的主要模式
三、我国引进司法化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司法化的具体路径设计
五、加速程序分层问题
第五题 城市拆迁的强制执行问题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的制度现状
二、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归属
四、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司法化的建构
第六题 城市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问题
一、房屋拆迁中的行政争议
二、关于房屋拆迁许可决定的司法审查
三、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的司法审查
四、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司法审查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题公益征收的基础理论问题
自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22条发布后,公益征收(或称公用征收)制度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什么是公益征收,公益征收制度是如何产生与发展起来的,公益征收应当由哪些法律制度构成,在我国哪些国家行为或者政府行为属于公益征收行为以及如何适用公益征收的基本原理、原则规范我国政府的征收行为等等问题,需要理论上的深入探讨。本专题围绕公益征收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阐述。
一、公益征收的涵义
(一)公益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德国伟大的哲学家黑格尔(Georg Wilhelm He—gel)指出:“‘人’之所以为‘人’,就必须拥有所有权。人惟有在(拥有)所有权之内,方可合乎理性”。规范意义上的财产权以及财产权制度,是社会发展进入到阶级分化、公共权力国家化阶段以后的产物。氏族公社瓦解以后,私有财产权历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至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展到顶峰,新兴资产阶级建立起了一套细密完备的法律体系以保护私有财产权,所有权神圣成为当时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例如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依其所好”地使用其财产,只要不违反法律之规定或妨碍第三者的权利,所有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但是,所有权的绝对性相继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贫富悬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遭到破坏等。为此,各国立法逐渐作出调整,要求私有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社会公共福利,不得与公共利益相冲突。1949年5月8日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4条第2项规定:“财产应负义务。财产的使用也应为社会福利服务”。德国基本法的该条规定具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效力,是对民法典中“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念的一种限制和修正。以土地所有权为例,德国现行建筑法、土地交易法、古迹防护法、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自然资源和农业方面的法规,对土地所有权人之权限,进行了大幅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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