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4年:中英文对照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中英文对照,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1999-4-1字数:版次: 1页数: 619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0835476包装: 精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已出版的1949-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中英文对照本)的续编,是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涉外法规正式版本,收集了1994年国家颁布的现行法律法规,其内容依性质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社会法类和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等7类,以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法律法规的需要。全书选材科学、译文准确、具有权威性。
目录
一、宪法类
相关类
二、民法法类
知识产权
三、行政法类
总类
公安、安全
宗教
广播、影视
药品管理
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
海关
四、经济法类
财政
税条
金融
能源
地质矿产
交通
铁路
农林牧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审计
工商行政管理
五、社会法类
劳动用工
六、刑法类
七、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类
仲裁
书摘插图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二,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Et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 .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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