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律师帮你办3:劳动报酬

分类: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劳动合同,
作者: 候登华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7-1字数:版次: 2页数: 21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258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劳动纠纷律师帮你办”丛书从劳动合同、工伤、劳动者保护、劳动报酬、劳动人事管理、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六个方面,运用实践中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分门别类地对我国劳动法领域中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实务操作中容易产生的问题进行了阐释,以期从劳动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两个方面能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给予帮助。本套丛书的作者均是长期从事劳动法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专业律师,希望他们在劳动法案例方面的所思所想、所作所为能够对读者带来益处。 本书为丛书之“劳动报酬”篇,无论您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无论您现在、将来从事什么样的工作,您的“私人律师”,时刻会提醒您关注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作者简介
候登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在政府法制部门、公司法律部等机构任职,现为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教师,兼职律师。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实务操作。公开发表论文20余篇,具有办理各类劳动案件的丰富经验。
目录
劳动者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前,用人单位是否应继续向劳动者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待岗,是否应给其发放生活费?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补助费?
用人单位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是否应当给予劳动者绎济补偿金?
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合同为由,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
因经营淡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是否应给其发放生活费?
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其反聘离退休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保安人员在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给予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的,但拒不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休息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怎样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作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
国有企业中对于在同一单位从事相同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给予同样的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完成指定工作任务为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完成工作定额为由扣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发生人事变动为由,拒绝按照约定的销售提成比例支付劳动者报酬?
用人单位能否以发放实物代替劳动者工资?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否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是否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能否因为女职工意外流产,而不准许女职工休产假并扣发工资?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在休探亲假期间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绝发放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劳动者未满医疗期,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并停发劳动者工资和医疗费?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向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发放的工资能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因合并,变更劳动合同与劳动者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身体有严重缺陷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聘用离退休劳动者,向其发放的工资是否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
用人单位能否将女职工哺乳时间按事假处理,扣发其工资?
劳动者患病期间,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以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为由拒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附件:
一、相关流程图
二、相关赔偿计算标准
书摘插图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补助费?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约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补助金。
对劳动者的特别提醒:
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后,这种劳动关系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如果双方约定不再续签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自然终结。这种劳动关系的终止反映了双方意愿,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任何一方也就不必承担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的意愿时,就应尽早告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日之前,办理完毕离职的手续。
对用人单位的特别提醒: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约定不再续劳动合同,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自然终结。这种劳动关系的终止反映了双方意愿,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任何一方也就不必承担责任。但用人单位须注意,如果可能尽量与劳动者签订一份解约协议,约定双方均不对对方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做不到,则用人单位一定要在到期日之前完成所有的解约手续,另外,需要注意双方往来的书面资料的保管,以免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余某于1995年5月到某棉纺厂工作,任纺织工。2001年3月28日,余某与某棉纺厂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1年4月1日起至2002年3月28日止。劳动合同约定:余某任挡台工,工资为计时工资,试用期满根据岗位定为450元/月;每月10日前如期发放工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月岗位工资450元折日计算补偿给对方;厂方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而终止或解除合同,支付给劳动者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生活补贴费(或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450元计发,含已计发部分,累计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2002年2月23日,余某向某棉纺厂递交了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并经某棉纺厂同意,后余某要求厂方就合同期满发放生活补助费问题与某棉纺厂发生劳动争议,2002年4月1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棉纺厂支付生活补助费56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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