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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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包盛清,郜风涛 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4-3-1字数:版次: 1页数: 204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2086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权威:直接参与起草的官员、专家、学者编写;即时:第一时间推出,竭诚服务于读者;到位:准确诠释立法原意,指导法律实务;
内容简介
渔业船舶检验关系到渔民生命财产和渔业生产安全。我国是一个渔业大国,渔业船舶数量众多,自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就开展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检验制度,对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国务院根据渔业法第26条的规定,参照有关国际条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洋是宝贵的蓝色国土,渔民是蓝色国土的开发者和保护者,国家积极推动渔业经济的发展,为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际海洋新秩序的逐步形成,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逃避检验的现象日益严重,“沙滩造船”屡禁不止,给海上安全生产留下了极大隐患。此外,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本身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尤其是需要明确渔业船舶检验的环节、事项、规程以及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针对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确立了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制度,规范了检验发证的程序,明确了检验机构的职责权限。
目录
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三章 营运检验
第四章 临时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年10月31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张穹副主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30日)
农业部范小建副部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2003年7月30日)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urvey of Fishery Vessels。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则
本章是关于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基本制度的规定。本章共5条,自第1条至第5条,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强制检验制度以及基本原则等。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制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条例的宗旨和定位。
制定本条的依据:渔业法第26条规定,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本条包括下列内容:
我国是渔业大国,同时也是渔业船舶大国。据统计,2002年全国拥有机动渔业船舶478,406艘,非机动渔业船舶453,433艘,总计93万多艘。其中海洋机动渔船近28万艘,直接从事捕捞人员186万。由于近百万艘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直接关系到约1313万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域环境的保护,因此,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从技术上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条件,从而保障广大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渔业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就开展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检验制度。1996年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对规范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2年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验机构共检验各类渔业船舶总数为28.3万艘,其中检验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约18.3万艘,检验内陆渔业船舶10万艘;检验船用产品约20万台(件、套)。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形势的发展,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面临着一些新形势、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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