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研究(第5卷)

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知识产权,
作者: 王立民,黄武双主编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4-1字数:版次: 1页数: 27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134948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的冲突与协调
○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法律风险及其治理对策
○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P2P侵权纠纷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体系下的解决路径——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
○药品专利保护法律政策与医药专利战略探索研究
○有关雕塑作品著作权三个问题的浅析
内容简介
党的十七大报告是指导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中有关法治建设的论述可以指导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
第一,有关“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可以指导我国树立知识产权法的理念。知识产权法的理念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同时,也会得到相应加强。诸如依照知识产权法治理知识产权事务、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处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顾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大局等一些理念,都应牢固树立并贯彻在知识产权的实际工作中去。
第二,有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论述,可以指导我国加快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进程。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虽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有提升的必要。我国要在2010年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2014年基本实现依法行政,这些都要求加快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这需要一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另一方面则要加大知识产权法的治理力度,尽快使我国进入知识产权法治国家的行列。
第三,有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论述,可以指导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知识产权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执法、司法的前提和基础。这一体系应尽快达到较为健全的程度,否则就会延缓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程。当前,首先要填补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些空白,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例如,尽快制定有关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加大对知识产权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力度;健全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重视职务发明中个人利益的调整等等。
第四,有关“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论述,可以指导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建设。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是我国政法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繁重任务。由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常涉及诸多技术问题,因而知识产权法官除了要具备法律功底之外,还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背景,在法官队伍建设方面有必要进一步加强。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有关法治建设的论述直接对知识产权法治的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然而把这些论述落实并使其变成现实,还需要大家携手共进。本刊匹夫有责,愿为加快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尽绵薄之力。
总之,在新的一年中,《知识产权法研究》编委会将携各位同仁,为加快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而努力。
目录
基本理论研究
知识产权体系论
论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知识产权文化
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的冲突与协调
国际传统知识保护的兴起及发展趋势分析
知识产权国际化趋势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影响
海峡两岸经贸、文化交流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商标与标识专题
商标名称通用化的法律风险及其治理对策
我国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探析
浅析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标准及我国的可行性选择
对《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再分析——由追续权引发的思考
“傍名牌”案件审理中的若干实务问题
中国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与复归
版权与专利专题
P2P侵权纠纷在我国民事侵权责任体系下的解决路径——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
药品专利保护法律政策与医药专利战略探索研究
短信息著作权问题探究
有关雕塑作品著作权三个问题的浅析
技术保护措施法律制度研究
稿约
书摘插图
知识产权体系论◇产海君
内容摘要:建立在概念、规范和价值建构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体系可分为形式上的知识产权体系和理念中的知识产权体系,前者主要指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后者主要指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知识产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欲使知识产权体系能够更好地回应社会发展,应当建立开放的知识产权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权体系化立法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学理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开放的知识产权体系知识产权体系可以分为形式上的知识产权体系和理念中的知识产权体系,前者主要指知识产权的制度体系;后者主要指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前者表现为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实践,后者表现为知识产权理论和知识产权文化;前者是后者的现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抽象反映;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知识产权体系是建立在概念、规范和价值建构之基础上的。概念越丰富和成熟,价值越明晰,体系越成熟。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领域,概念不成熟,基础理论匮乏,知识产权体系正在形成之中。
知识产权体系的形成有其历史基础,也有现实因素;既表现为内生性的变革,也表现为外部冲击性的嬗变;既有知识产权实践的推动,又有知识产权理论的建构;既有经济发展的刺激,又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权衡。
一、立法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形式上的知识产权体系主要表现为立法上的知识产权体系,此外还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实现制度、知识产权市场规则制度、科研体制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配套制度如金融体制等。仅仅立法上的知识产权体系不能产生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若缺乏相关制度的配套和协调,它就像真空中的飞机一样失去了动力源泉。限于篇幅,这里主要介绍立法上的知识产权体系。
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知识产权体系的不断丰富和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又反过来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知识产权体系逐渐成熟,知识产权的本质性仍然得以保持,而且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仍然占有主导地位,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知识产权体系的纯粹性,使得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的本质特征没有变,这一特征的保持也是知识产权得以体系化的前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