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学——理论与实务

分类: 图书,法律,法律实务,律师、企业实务,
作者: 李玉泉 主编
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487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4020510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介绍保险法基础理论和保险法实务的教科书,由从事保险法律实务的资深专家撰写。
本书以我国《保险法》为基本依据,全面、深入地介绍保险法基本理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各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分析、比较国外保险立法的相关规定,紧密联系保险实践,评析国内外经典保险案例,为读者提供丰富的理论、立法、案例和制度方面的材料。
本书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使用,同时也可作为财经类院校以及社会各界保险法培训的教材。
作者简介
李玉泉,1986年杭州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1989年武汉大学法学院民法学硕士。1989-1991年任教于武汉大学保险学系。1994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专业法学博士,同年7月进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先后在国际保险部、办公室、市场开发部、法律部工作,历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兼任法律部总经理、上海市分公司总经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待遇,兼任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大连海事大学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中国国际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保险概述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
第二编保险合同法总论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九章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十章时效与期间
第三编财产保险合同
第十一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第十二章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重复保险与其他保险
第十四章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
第十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编人身保险合同
第十六章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第十七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第十八章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章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编再保险合同
第二十章再保险合同概述
第六编保险业法
第二十一章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章保险中介组织
第二十三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二十四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主要参考书目
书摘插图
第二编保险合同法总论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我国《保险法》第10条将其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定义过于简单,只是沿用了一般合同的概念,并没有揭示保险合同的基本内涵,也没有体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我们认为,保险合同的概念应反映保险的本质内容,世界各国或地区对保险合同的定义也大多如此,多是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方面加以阐释。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统一作定义。如韩国《商法》第638条规定:“保险合同,因当事人一方交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当对方发生财产、生命、身体上的不确定事故时交付一定的保险金额及其他金额而发生效力。”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于他方,他方对于因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担赔偿财物之行为。根据前项所订之契约,称为保险契约。”
二是分别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进行定义。如日本《商法典》第629条规定:“损失保险契约,因当事人约定,一方赔偿他方因偶然事故而发生的损失,他方给予报酬而发生其效力。”第673条规定:“生命保险契约,因当事者相约,一方就相对人或第三人的生死交付一定金额,他方付予报酬而发生效力。”
参考上述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保险实务,我们认为,一个完整而准确的保险合同的定义应该是: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从上述定义可以得出,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享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从保险人提供而由投保人获得的经济保障来看,保险合同被分化为补偿性和给付性两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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