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专题整理(整理文库)

分类: 图书,法律,大众法律知识读物,其他,
作者: 卢有学编著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字数:版次: 1页数: 372印刷时间: 2007/01/01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5623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新中国刑法学在建国初期创建之后,虽然曾因政治运动出现过一段时间的停滞,但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复苏,并逐步走上繁荣发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年来,刑法学研究更是突飞猛进,成果迭出,成绩斐然,从而成为公认的我国法学领域最为发达的主要学科之一。在新中国刑法学创建以来的50多年间,共出版著作近3000部,发表论文数万篇。面对如此丰硕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成就,反思其得失,从而为刑法学的进一步开拓发展提供导向,显得异常迫切。这就需要加强对数十年来刑法学研究成果的系统整理,将体现刑法学发展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从发表在数以百计的报刊和文集上的浩如烟海的论文中精选出来,按照专题汇编成册,从而为今人的研究、学习提供了
便利,也为后人保留了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目录
上编刑事责任研究述评
一、医疗事故罪的立法与研究概况
(一)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概况
(二)医疗事故罪的研究概况
二、医疗事故罪主要争议问题介绍
(一)医疗事故罪的罪名及其归属
(二)医疗事故罪的概念
(三)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
(四)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五)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六)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七)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八)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
(九)医疗事故的鉴定
三、对医疗事故罪研究状况的评论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罪名
(三)关于医疗事故罪的归属与犯罪客体
(四)关于医疗行为的范围及其合法性
(五)关于“严重不负责任”
(六)关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标准及其认定
(七)关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八)关于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九)关于医疗事故的鉴定
下编代表性论文精选
医疗责任事故刑事处罚观点综述
关于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的构想
建议增设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
浅析医疗责任事故的犯罪罪名
医疗事故罪罪名界定的探讨
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医疗事故罪研究
略论医疗事故罪
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释论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医疗事故罪的几个问题
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探析
医疗事故刑事案件64例法理剖析
论医疗事故罪的客体
医疗事故罪客观方面要件研究
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
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后果”释论
论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认定
对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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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研究论著索引
书摘插图
上编刑事责任研究述评
一、医疗事故罪的市法与研究概况
(一)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概况
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可以说历史久远。古埃及时期就有法律规定,医师的治疗活动需按圣书记载的形式进行,如按规定形式治疗,虽将患者治死,医师亦无罪;否则,病人被治死,医师需偿命。①公元前l8世纪,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颁布的《汉穆拉比法典》也对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该法典第218条规定:“若医生用手术刀施行大手术而将自由民治死,或者用手术刀切开脓肿而毁坏了自由民的眼睛,则罚以断手之刑。”第219条规定:“若医生用手术刀给穆什钦努的奴隶施行大手术而将其治死,则应赔偿一个奴隶。”第220条规定:“若用手术刀切开脓肿而毁坏了穆什钦努的奴隶的眼睛,则应赔偿奴隶的半价。”但在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医疗事故犯罪属于业务过失犯罪,一般没有另作专门规定。
在我国古代,成书于公元前800多年的《周礼》对医生的职责等事项有明确的规定:“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有疟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99②虽然《周礼》只是一部由官方编纂而并未得到旖行的改革文献,其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也未涉及医师的刑事责任问题,但作为对后世立法与理论影响巨大的儒家经典,其意义自然不可小视。现在能够看到的古代法典中,《唐律》是最早规定医疗事故罪的。“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①“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其故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虽不伤人,杖六十。即卖药不如本方,杀伤人者,亦如之。”②唐朝后的历朝律典,都以《唐律》为范本,均有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规定。
近代中国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视医疗事故犯罪为业务过失犯罪的一种情况,没有专门予以规定。例如,《大清新刑律》第326条规定:“因玩忽业务上必要之注意,致人死、伤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我国建国初期,由于没有统一的刑法典,对于医疗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都是由行政法规加以规定的。例如,l951年1月19日由政务院批准,并于1951年3月15日由卫生部发布了《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被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令废止),同年卫生部还颁布了《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等法规。这些法规规定,违反这些条例或者犯有业务过失且情节严重的,应受法律处分。例如,《医师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医师依法执行业务时,应受法律之充分保障。但违反本条例及犯有业务过失者,依情节轻重,得分别予以警告、停业、撤销开业执照或证书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律处分。实践中也的确有因重大医疗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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