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出台
3月27曰至29日,在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条例》,该《条例》是在2001年11月8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标志着宁夏旅游业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并书面告知旗游者相关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旅行社有故意不与旅游者、旅游团签订书面合同,不书面告知旅游者相豢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等行为之一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游览;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给予导游或者旅游客运汽车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回扣;开设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