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蠢的离职
本人是应届毕业生,8月份刚找到份工作,但中秋节前夕经理告知自己的部门要解散,要我转去做销售,不然就走人。自己不愿意去,于是经理拿了张离职单要我签了。 当时也就按流程走了。 一开始我只是签了份简单的试用合同,正式合同发了要我签,但是还没有上交就出现之前一幕。 合同上规定工资是下个月26号才能发这个月的(这个特别黑!) 到现在自己8月份的工资都还没有到账,很气人!而且工资不能一次性结清,这次只发8月的,下个月26号才能发9月的工资。
现在仔细想想,自己当时的做法很愚蠢!部门解散,对于员工安排,如果提供的岗位不合适而走人,应该由公司让我离职,而不是我自己写离职单。这样反而是自己主动走的。当时只想着找下份工作而没有考虑太多,哎! 在此我想问下,我怎样做菜能为自己挽回些损失? 能否所有的工资一次性结清? 经理直接拿离职单要我填,说是按公司的步骤,而没和我说清楚,是不是有故意推卸责任的嫌疑? 明天就只最后一天了,自己国庆回家,希望明天能把事情都解决好, 这次也算是教训,下次要多加注意了!
问题解决还是有转机的,因为在你与公司的关系中存在着许多违法事项,只要你较真,公司应该会作出相应处理的:
1、你8月份入职时,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只是签了份简单的试用合同。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该试用合同无效,即你的身份应是公司的正式员工。
2、因部门调整需要解散,属于企业行为,双方若协商不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应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公司要你转去做销售,不然就走人的做法,实际是在转嫁责任,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3、合同上规定工资是下个月26号才能发这个月的(到现在自己8月份的工资都还没有到账)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同样是既违法也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综上,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要求公司支付已工作期间的正常工资(不是试用期工资);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本个月工资)。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去劳动仲裁机构咨询一下,应该能挽回损失的。虽然你签了东西,仲裁可能赢不了,但任何公司都不想在劳动冲裁那挂号,因为即便赢了也会搞一鼻子灰。下次再有人告它他就不好收场了。
如果仲裁公司输了的话,劳动局就会给他挂号了,再有劣迹就会提上黑名单,到时就会经常性的接受检查了。公司会损失很大的。所以你只要说告它,公司一般都会主动和你私了,因为本身也出不了多少钱,犯不着惹那么多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