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二者是否矛盾
最高院对于彩礼的司法解释(2)是否与以前的矛盾?35分
标签:最高院 彩礼 离婚 审理 司法
回答:0 浏览:25 提问时间:2010-09-15 19:18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适用的问题了吧。一个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个时候还存在着事实婚姻的说法;一个是2003年的最高院司法解释,从适用位阶、时间效力来看,均应适用2003年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