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职工重新问题
我们是2001年内退的职工 现在年龄都是在50岁以上。有些即将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当时单位制定一些政策。即年龄45以上。工龄30年以上。个人申请 单位批准即可内退,这个政策是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根据要求我们填写申请 经单位批准 我们退下来。退下后一些职工为了生计重新找到工作,并和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可现在原单位为了甩包袱要求我们重回单位上班,可是原单位根本就没工作给我们 因为原单位已停止经营7,8年了。并 要我们立即到单位报到。 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给予除名 我们现在问一下 单位这种做法对吗 我们如何维权
从您的表述看,内退后仍和原单位保有劳动关系。其实内退本身包含一定的政策性,从法律角度上讲,用人单位带强制性的单方变更当时合同的履行条件本身就有违法性。而现在您要从纯法律的角度去处理可能结果不会好,可以尝试向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政府信访办反映。
只要单位没有破产倒闭,要求你回去是正确的,你如果不想回去了,就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你本来就有错在先,你与你现在的单位都有都是有错的,你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与另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