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发工资,构成了劳动法上的那几条侵害?
我是新进公司的员工,入职12天遭到公司辞退。公司拒不提供辞退理由,也没有正式的辞退通知。(据说是老总亲自打的招呼要辞退),细想下来我的工作成果和工作态度是新员工中最好的,并且人事上也没有不和谐的地方,更没有过多地接触上层老总。
以上是基本情况,现在的状况是公司以试用期不满15天离开公司的公司不付给任何报酬的规定为理由拒绝发给工资。我认为这句话虽然写在了试用期合约上,但是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应。
请问:我应该从那几个方面对公司提起申诉或者劳动仲裁,法律依据有那几条,分别对应我的哪些情况。谢谢!
您好!
1、你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2、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满15天,而拒付报酬,没有法律依据。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以上回答供参考。
你在入职12天后遭到公司辞退,且公司拒不提供辞退理由,也没有正式的辞退通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要举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支付已工作期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