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帮忙寻找法律援助。至急寻找法律依据
我的父亲,生前是大连枫叶学校的一名正式职工,对工作兢兢业业,曾得到学校的多次嘉奖,获得过枫叶集团的最高荣誉勋章。受到学校的同事及师生的好评。
但是,正在他的事业蒸蒸日上的时候,生病住进医院,从此再也没有回到工作岗位,短短的一个月病魔夺走了他的生命。
2009年5月18日,他带着对这个世界的万般留恋,对亲人的无比眷恋,离开了我们,我们的家庭,就像是天塌下,一片黑暗。
眼泪已经流干,心已经破碎,我们的家,失去了父亲,已经不在完整。这时候多么希望有人能够伸手帮帮我啊?
但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有的人却对我们家的伤口上撒盐,雪上加霜,
我们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向枫叶学校提出申请:在职职工因病去世,学校应该支付丧葬费及一次性救助金,合计两万多元。
学校方面表示:要调查研究之后,在答复我们,我们理解,就回去耐心的等。。。。。
没有想到,事情拖延了4个多月,学校方面一直不给解决,我母亲多次电话联系,都没有结果。后来学校的一位高层领导,直接的告诉我母亲:学校已经决定了,丧葬费及救助金一分钱也没有。。。。
我母亲但是悲愤交加,心脏病发作,住进了医院。我已经失去了父亲,难道枫叶学校,你们还想折磨死我的母亲吗?
人都是有良心的,真应验了中国的那句老话:人走茶凉。。。。
我父亲在世的时候,学校就像他的家一样,他爱校如家,他走了之后,你们就这样对待他的家人吗?让他老人家怎能瞑目?!
我们气愤难当,将大连枫叶学校告到开发区法院,只希望他们能够支付丧葬费
没有想到,枫叶学校不舍的支付我们两万余元的丧葬费,却能够高薪聘请两位高级律师,与我们几个平凡的小老百姓打官司,真是太可笑了,
结果可想而知,我们输了。
我们家可以这么说,跟律师相比,我们就是法盲,人家一个词,就把我们整输了{枫叶学校是民办非企业},中国的法律里没有对民办非企业的规定,这是法律的漏洞,被这两位高薪聘请的律师给钻了,,,
枫叶学校的高层领导,你们是怎么想的?你们请律师打败我们,不差钱!可我们就想争取我们应得的父亲丧葬费救助金,你们就差钱了?良心何在啊?
法院的同志同情我们,但是他们也有纪律:法律只相信证据,不相信事实。
他们表示,如果我们搜集到更多的法律依据,我们还是可以上诉的,我们一家都是没有文化的人,怎样搜集啊?急切的求助各位:给我们提供法律依据,指导我们家----下一步官司应该怎样打?
为了我们家,不在受枫叶学校他们的欺压,请大家多提宝贵的意见。。。。。。
你父亲与学校有劳动合同吗?
最好与律师面谈,把情况简绍清楚。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