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不想再续签的有没有补偿?
我们公司签合同一签就是五年,现在合同到期我不想再续签了,公司工作太累,加班费只补一半,而且是因为公司效益的原因正常班不够,还会把以后多出的加班补到以前不够的月份里,这样年底算出来如果还有多出来的班才给加班费,我觉得这样很不公平,少出来的班也不是我们不要上的,多出来的班却是我们真真实实在上的。为什么要这样补来补去,这符合劳动法吗?而且我们一直弄不懂“二次分配”是什么,总是以这个为依据来给我们算工资
可以明确告诉你,合同到期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的。
但如果公司签存在“加班费只补一半,年底根据情况再补或不补”的情况,则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除要求立即支付被拖欠的加班费外,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
否则,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