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这是缺乏证据证明还是适用法律错误?我要申诉很烦恼!!!我是新手总共40分全送上.
我与领导发生矛盾,领导很生气,坚持让我休息10天,我就给他录了音。我休息回来后,领导说我旷工,依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服。现二审判我败诉,我想申请再审,但再审的理由我不会说。(诉讼中对方已承认“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话是我说的”等)
一、判决说领导让我休息10天的录音内容“语气明显具有情绪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请问:这是属于缺乏证据证明?还是适用法律错误?
二、我有录音也有其他证据证明领导强制让我休息10天,但判决说“录音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认定”其依据的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请问录音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吗?判决是不是把那条法律故意反过来解释了?是不是适用法律错误?请您指点,非常感谢您!!!
法院的判决既有认定事实的错误,也有适用法律的错误(如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七条的适用错误)。但最关键的还是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导致法院最后判决的错误。
法院的判决内容真是荒唐得很--
1、既然在诉讼中对方已承认“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话是我说的”,且人民法院也已经确定了录音的真实性,凭什么认定其“语气明显具有情绪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呢”?
2、既然在诉讼中对方已承认“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话是我说的”,法院又怎么会认定“录音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仅凭录音证据认定”?
支持你坚持申诉下去!需要的话,非常一般人愿意帮助你。
你好。
这起案件或许不是简单的认定错误,难道法官的智商达到如此地步!?
对于明显的失职行为建议向检察机关控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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