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领养的问题
在孩子未成年以前,如果知道了所领养孩子的父母在哪里,可以申请解除领养关系,将孩子还给其父母吗。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但收养人、送养人(孩子的亲生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解除领养关系,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孩子本人同意。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收养登记证(原件1份);
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你好。
根据申请人的行为能力、是否有法定理由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的意愿、被收养人父母的意愿等。
可以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若你们属于私自收养行为,应当按照以下法律条款办理: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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