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员工打工资欠条
公司拖欠我六个月的工资不发,无奈之下,只好去劳动仲裁部门备案,之后,劳动仲裁部门通知我说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和公司领导协商,先让领导打欠条给我,但是我不知道打欠条是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直接向上级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更能保护我的利益?如果真的只能打欠条的话,那应该注意些什么?我来公司一年了,这一年的社保也未给我交,那能不能把这些的损失写上?欠条上边是不是还应该包括还款日期、滞纳金、利息什么的啊?希望能给详细解答一下,谢谢!
1、仲裁部门关于“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和公司领导协商,先让领导打欠条给我”的说法是荒唐的。劳动者就是在无法从用人单位手中得到工资报酬,才不得已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仲裁委不但不依法裁判,反而出此下策,令人对他们的办案能力和政策水平生疑。
2、如果你确实能够从单位得到欠条,那么,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倒不失为一个快刀斩乱麻的做法,问题是你能够从单位要到欠条吗?!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还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时,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没有合同时,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支付被拖欠的工资;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等。
欠条上应该有还款日期, 也可以有利息, 但一般是没有滞纳金的。拖欠工资不适用滞纳金, 而是依法赔偿本金的50%到100%。这比滞纳金多得多啊!
具体适用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另外,如果有了欠条,可以不必经劳动仲裁程序,即可以直接凭欠条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被拖欠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