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疑问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句话怎么理解啊?最好举例说明。谢谢!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句话怎么理解啊?最好举例说明。
:此话的意思是,当一项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如保证担保),又存在物的担保(如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放弃多少保证人就少承担多少保证责任。
举例说明:一家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既要求公司提供了抵押担保,又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一项债权有两项担保,似乎是双保险。但是,根据《担保法》“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理论,该公司到期未偿还借款,银行得首先行使抵押权。只有在抵押物不足以清偿100万元债务时,才由担保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如果银行想放弃抵押担保,而直接向担保公司主张权利,则担保公司可以《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进行抗辩,即放弃多少,担保公司就免除多少担保责任。
但是,《物权法》的施行改变了上述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区分三种情况作出了新的规定:1、有约定的按约定实现债权;2、没有约定且系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权(与《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致)。3、没有约定,由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由债权人自行选择,即“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限于篇幅,未作理论分析。不知道讲清楚了没有?如仍有疑问,欢迎发邮件到我的邮箱讨论。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句话怎么理解啊?最好举例说明。
··比如说,用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如果银行放弃房产抵押,直接出款,借款人就可以免除房产抵押,银行不能要求执行借款人的房产。
债权同时有物保和人保的话,物保优先,保证人对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同样,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仍然只物保范围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比方说:乙欠甲100万,并在乙的房子上(80万)设了抵押权,同时,丙也为以提供担保。那么,丙的担保范围是另外的20万。
现在,甲免除了房子的担保,等于放弃了80万的担保权。丙仍然对另外20承担担保责任,而对那80万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