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质量问题引起的交通事故,请问该施工单位是否因承担赔偿责任?
7月17日早上,一辆东风车装一车砖在经过一修路施工路段,路上没有警示标志,行使中路面外表看似平坦安全,但经过时,路侧面的基石不稳,造成车辆向左翻车,车上一人脚严重骨折,由于此事故是因为该路基石不稳造成的,请问该修路施工单位是否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具体有哪些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所以,你可以要求该道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部门当地交通局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是你方有超载、超速或操作不当等责任,只要能证明此次事故的发生与道路的质量存在因果关系,该道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部门当地交通局也应当承担部分比例的赔偿责任。
7月17日早上,一辆东风车装一车砖在经过一修路施工路段,路上没有警示标志,行使中路面外表看似平坦安全,但经过时,路侧面的基石不稳,造成车辆向左翻车,车上一人脚严重骨折,由于此事故是因为该路基石不稳造成的,请问该修路施工单位是否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问具体有哪些法律依据?
··如果车辆没有超重、没有违章、没有操作失误,就是路面造成的,路面的所有权部门、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