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问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推举甲为负责人,乙在未经甲允许,也没有告知丙的情况下,私自购买了一批海鲜的行为:
A: 对全体合伙人不发生效力
B:须经甲的追认方可发生效力
C:自动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D:必须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才能发生效力
哪个是正确答案,为什么?
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推举甲为负责人,乙在未经甲允许,也没有告知丙的情况下,私自购买了一批海鲜的行为:(C)自动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效力。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执行权。依照民法原理,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事务互为代理人,故其他合伙人的经营活动对全体合伙的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给合伙组织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题选择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