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赔偿金应该找劳动监察要吗?
因为劳动监察在给单位下的处理决定里没有给我要逾期该支付的50--100%的赔偿金,(下处理决定之前,先下了整改决定)我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撤销了劳动监察的处理决定,现在劳动监察重新给单位下了整改,整改里依然没给我要赔偿金,说是“逾期不支付,再加付赔偿金”,
我很郁闷,如果单位在这个整改期间把钱付了,我的赔偿金找谁要去?以前下的那个整改算什么?劳动监察之前错误的行政作为,我应该怎么追究他们的责任?(白白害我多等了大半年)
劳动监察的整改处理决定中是把这“逾期”的起始时间理解错了。
因为该问题适用的法律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这显然是指从应当支付工资的时间计算的,而不应是从他监察到了或是作出决定了之后计算。
你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该劳动监察部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逾期不支付的,劳动监察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